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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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5.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受伤人员基本情况和伤害部位及程度; 5.4.3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4.4简要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预防措施和现场保护措施; 5.4.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 事故的救援
6.1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及领导,在进行事故主机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6.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被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6.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7. 事故调查
7.1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部门负有调查和协助公司调查的责任。
7.2事故发生地点所在单位,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有关人员负有调查或协助公司调查的责任。
7.3轻伤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部及有关部门协同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结果48小时内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7.4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总经理担任组长,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会、综合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原因展开深入调查,调查结果72小时内上报公司董事长。
7.5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组成事故调查进行调查。
7.6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建卡存档。 7.7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7.7.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7.7.2分清事故责任;
7.7.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7.7.4拟定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安全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 7.8事故调查的内容
7.8.1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岗位; 7.8.2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7.8.3摸清伤亡人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 7.8.4调查起因、致害物、事故类别;
7.8.5调查事故发生前后的生产工艺状况。人员活动情况、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和防护措施的制定 落实情况;
8. 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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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安全事故类型
8.1.1工伤《按自治区工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1.2公司对安全事故所发生的伤害分类分别是: ①轻伤事故:受伤后歇工一天的事故;
②重伤事故:受伤后要经2-105天医治;受伤致残;造成后遗症的事故; ③死亡事故。
9. 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
9.1首先切断有关动力来源,如气源、电源、火源、水源等; 9.2救出受伤、死亡人员,对重伤员进行急救包扎; 9.3大致估计事故的原因及影响范围; 9.4及时报告和呼救援助的同时抢移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 9.5采取灭火、堵水、导流、防暴、降温等措施,使事故尽快终止; 9.6事故被终止后,要保护好现场;
9.7责任科室出现安全事故后,当日上报公司领导及经营企划部门,由经营企划部门牵头
10. 事故责任追究
10.1各类事故均应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既不清楚事故原因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10.2责任事故处罚表;
10.3破坏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0.4自然事故:不予处罚;
10.5质量事故:追究最终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10.6一般事故责任者或其领导人对事故不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者,按情节给予100-3000元处罚;严重和重大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10.7对预防、抢修有显着功绩者,按情况给予100-5000元奖励。
11. 员工伤及意外伤害处理
11.1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者和意外伤害者能得到及时治疗及善后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1.1.1员工(含出公差及外勤人员)应自觉遵守作业现场及所在环境的安全管理规定,按标准规范作业,杜绝违规及野蛮作业,自觉保护自身及周围人员、设施的安全。
11.1.2公司为保障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已为每位员工投了意外伤害及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最高赔额为3万-13万元,住院医疗保险最高赔额为6千元-2万元),使员工在正常、规范的作业、生活过程中遭受自身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11.2员工在下列情况下因作业环境异常、机械设备事故或操作方法等原因造成的伤残,可享受工伤待遇(《按自治区工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1.2.1在本职岗位上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或从事上级主管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11.2.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公司有关主管的同意或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益的工作。 11.2.3工作时间内在本公司的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伤害。 11.2.4在出公差或外勤期间发生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
11.3员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的伤残,可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按意外保险险种执行): 11.3.1在本职岗位上进行正常、规范的生产和工作,或从事上级主管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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