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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犯罪羁押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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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犯罪羁押期限一览表

执行机关(侦查机关)、项目(刑事扣留)、适用范围(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流窜、结伙、多次做案的可以再延长)、时限规定(3日、1-4日、23日)、刑诉法(89条)、批准机关(侦查机关、检查机关)。

诉讼阶段 羁押期限 备 注 侦

查 阶 段 拘 留 公安 机关 侦查 案件

十四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检察 机关 自侦 案件 十四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逮 捕

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 起诉 阶段

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我国刑事犯罪羁押期限一览表

我国刑事犯罪羁押期限一览表执行机关(侦查机关)、项目(刑事扣留)、适用范围(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流窜、结伙、多次做案的可以再延长)、时限规定(3日、1-4日、23日)、刑诉法(89条)、批准机关(侦查机关、检查机关)。诉讼阶段羁押期限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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