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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艺美术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深厚的文化修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技能知识,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对关键性制作工艺或新材料的应用进行总结提高,并形成独到的理论,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在专业创作中能够汲取传统文化和现代潮流的基本要素,作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在理论上有创见,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高级技艺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从事高水平的研究、设计、创作项目,业绩显著;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领域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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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论著;艺术造诣、业绩成果为社会和业内所公认。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科研和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风严谨,在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
二、申报人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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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者。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
四、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获得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者。
五、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完成本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博士后研究者。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