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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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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管理,规范省联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第二条 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向省联社入股,并取得有关服

第三条 省联社享有由社员社投资入股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财产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

社员社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省联社承担责任;省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省联社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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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联社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业务活动以为社员社提供服务,

第六条 省联社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

第二章

第七条 省联社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命名为“××省(自

第八条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符合要求的从业人

(四)具有健全

第九条 省联社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省联社发行的全部

第十条 设立省联社,申请人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

第十一条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省联社的名称、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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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起人协议书;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省联社筹建工作结束后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进账单复印件,发起人名单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八)创立大会和理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省联社,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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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审批,省联社可在辖内设立办事处。办事处是省联社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颁发金融许可证,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

第十五条 省联社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二)修改章程;

第十六条 省联社解散、被接管、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可向省联社入股,省联社不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

第十八条 省联社每股股金十万元人民币。单个社员社出资比例不得超过省联社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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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省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社员社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联社股权证书依法可以承继和转让。股份过户手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是省联社权力机构,由社员社代表组成。每个社员社的代表数量相同。社员社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九)聘任或解聘为省联

(十)听取理事会关于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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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管理,规范省联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第二条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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