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7]50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7]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政府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眉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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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损伤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本办法所称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是指前款规定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损伤性的废物,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管理和处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指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监督管理活动。 2 / 4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市、县(区)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价格、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集和贮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
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和贮存医疗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和收集地点,必须设有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二)盛装医疗废物必须使用专用包装物和容器,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装入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HJ421-2008)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