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
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按照市委三届三次、四次全委会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促进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加强规划管理,提高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总体规模和质量,把特色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市特色工业园区实现工业销售产值10000亿元、工业增加值3000亿元、利税总额800亿元,安置就业人数达到100万人;发展壮大“6+1”支柱产业,加快建设9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形成5个以上千亿元级、30个以上百亿元级工业园区,形成5个以上千亿元级、20个以上百亿元级产业集群。
三、扶持措施
(一)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和仓储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扣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计提的规费后,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2009―2012年,对“两翼”区县(自治县)每年产生的市级税收环比增量,“一圈”中主城九区的工业园区范围内每年产生的市级税收增量的50%及其他区县的工业园区范围内每年产生的市级税收增量,由市财政定向补助区县(自治县)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快建设“两翼”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工业园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项目,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帮助工业园区融资建设机制;加快建设三峡库区移民生态工业园项目,建立三峡后续工作资金投入补助和对口支援省市异地援建机制;建立“一圈两翼”对口支援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项目目标考核机制,探索创新工业园区多元共建和投资利益分享机制。 (四)对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工业企业,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库区产业化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提振经济特别专项资金等要优先重点支持。
(五)鼓励工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全市十强工业园区和优秀工业园区,预先安排工业项目用地周转指标计划;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对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工业企业,要在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的调配上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优先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交通、电力、燃气、水务、电信等市级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相关基础设施项目提前介入,优先实施。 (七)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市、区县(自治县)担保机构要优先提供融资担保,费率按下限收取。
(八)支持工业园区按一定比例匹配综合用地,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配套服务区,解决工业园区住宿、医疗、教育、娱乐等生活配套问题。支持工业园区建立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研发中心、培训中心及各类生产性服务机构,引导在产业集群内组建行业社团组织。
四、规划管理
(一)科学编制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101号),合理布局产业,促进产业集聚;提高工业集中度,工业项目必须向工业园区集中;要加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避免工业园区无序竞争。 (二)科学制定《工业园区建设规范》,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投入产出强度要求,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建设,把环境保护要求纳入项目入驻的条件。
(三)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拓展审批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281号)的审批程序批准扩区,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效益差、产业集聚度低的工业园区拓展。严禁工业园区和企业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或实际用途;因客观环境变化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收回已享受的全部优惠扶持政策。 (四)建立对工业园区发展状况的科学评价机制,全面考核工业园区在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土地利用、产业集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运行情况,促进工业园区可持续健康发展。
工业园区是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支持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市工业园区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统筹管理和协调服务,促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