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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
作者:姜海滨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09期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但这种小规模的农户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面临生产规模过小、机械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信息和科技取得与使用能力差等问题。针对这种需求,国内农业参与者尝试了一些农业合作组织形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些农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并找出其制度上的原因,进而为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找到合适的道路有着重要意义。
一、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所经历的阶段
从各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情况以及理论进展看,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初始阶段(分散经营阶段)。在初始阶段,农户与市场的关系是单对多的映射关系,众多农户处于分散的无序竞争状态,并面临着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收入低下。农业产业经营组织结构和层次单一,还依赖于“双层经营体制”的集体层次,但这种组织大多名存实亡。虽然这种组织模式在我国改革初期,对我国的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现有条件下,农户没有实力和动力进行技术创新,也没有条件进行市场信息的收集。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民收益始终无法根本改变,因为农产品的价值无法提高,而来自农产品的收入是农民收入的大部分。
(二)成长阶段(公司+农户)。农户通过龙头企业和市场产生联系。虽然龙头企业处于签约考虑会承担一部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农户的收益和初始阶段相比相对稳定,可能还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农户和企业同样是一种多对单的关系,农民在谈判和交易过程中依然处于劣势地位。增加企业后,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层次得以丰富,产业链相对延长。因此,不论从产品丰富程度还是农产品加工程度都得到较大程度的改进。
“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农业产业化最早的组织形式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问题。并在早期对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丰富农产品品种等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其充分发展为进一步组织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组织和资金条件。但是,这一阶段最大的问题就是农户和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机会主义行为大量存在,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运行机制容易遭到破坏。因为农户处于弱势地位,结果往往是农户的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