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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本章考点较多,知识点比较零散,考生应当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章节进行复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左右,2011年分值为10分,综合分析题有2个小题。
第一节 民法概述
考点一、民法调整的范围(P99) 考点二、民法的特征(P99--100)
考点三、民法的基本原则(P100--101) (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P101)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第三节 民事权利
考点一、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P103--104)
1.根据利益性质 财产权 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 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荣誉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知识产权 是以受保护的知识性事物为客体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 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根据作用方式 支配权 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 请求权 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 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
抗辩权 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 绝对权 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
相对权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义务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对世权 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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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权 是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5.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 专属权 是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非专属权 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即是。
6.根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 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7.根据权利效力地位为标准 原权 原权利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8.根据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 成立要件未完全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
考点二、民事权利的保护(P105)
第四节 民事责任
考点一、民事责任的类型(P105--106)
1.依产生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2.依责任内容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依复数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可将民事责任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4.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可划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5.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划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考点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P106)
提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
考点一、自然事实(P107) 考点二、行为(重点)(P107)
1.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 2.以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作为标准,可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P108)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考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P108)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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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108) 考点四、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P110)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存在一定问题,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导致无效后果的民事行为。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考点五、代 理(重点) (一)代理的特征(P110) (二)代理的种类(P111)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4.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5.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如信托行为。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P112)
第七节 时效和期间、期日 考点一、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P112)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2012新增)(P113)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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