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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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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

分段培养招生及转段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字[2017]2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及转段工作的

通知

(鲁教学字〔2017〕25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是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技术型、工程型以及其他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2013年起,我省开展了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双方合作广度深度不够、转段标准不严、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更好地推进贯通培养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贯通人才培养质量,自2019年起,我省将调整和完善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测试、录取等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 1 / 2

知如下:

一、合作协议

开展贯通培养合作的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需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原则上每3年签订一次,3年内如需调整,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应涵盖整个贯通培养期,主要包括:培养目标、招生人数、核心课程、培养要求、师资保障、实践条件、考核办法、约束机制、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等。合作协议(含补充协议)应于每年贯通培养招生计划下达前完成签订,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尚未建立合作关系的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应在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且要遴选应用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开展贯通培养合作;已经建立合作关系的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应及时总结合作经验,以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续签合作协议;因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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