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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和维护-浙江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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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 工程建

设和维护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 和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为确保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 水质量提升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正常运行维护,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所 涉及的设备配置、 安装验收、运行维护、 水质检验与应急处置等。

二、总体要求

1. 学校应配有校园饮用水设备设施,提供温度适宜的加热保 温水或直饮水,满足师生在校期间的饮用水需求。

2. 加热保温水指原水或经过净化处理的原水经沸腾后冷却 到人体饮用适宜温度, 水质必须符合 GB 5749 — 2006《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 直饮水是指原水经过净化、消毒等集中处理后,水质达到 可直接饮用标准的水, 水温达到人体饮用适合温度。 水质必须符 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对该直饮水设备规定的水质标准和 规范。

4. 学校饮用水设备使用的原水应直接从市政供水管网引入, 应达到 GB 5749— 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原水水 质未达标时,应增加净化处理装置,使原水水质达到或高于 GB

5749— 2006 的要求。

5. 学校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和饮水质量要求,选择适合的饮 用水方案。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选用带水质净化处理和沸腾处理的 饮用水方案,提升饮水品质和安全。

三、设备配置 1.

饮用水设备中的水质

处理器(材料)应有涉水产品卫生安 全许可批件。有加热功能的饮用水设备应取得

CCC或CQC认证,

防触电保护应为I类(设备外壳全部塑料的设备防触电保护应为 II 类),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 IP44。

2. 有加热功能的饮用水设备,提供的出水水温可以调控到 40 C ±5C范围中的某一温度,且水温调控不得采用原水或经过净 化处理的原水和热水直接混合方式。

3. 饮用水设备宜采用不锈钢水嘴,相邻水嘴间距应不小于 400mm,水嘴高度应只适用于使用盛器接水。 当出水水温为40 C

±5C时,水嘴连续出水量应不低于每分钟

0.8升。

4. 饮用水设备宜有显示累积出水量的计量器,带净化功能的 饮用水设备应能显示净化装置使用寿命。

5. 饮用水设备外表应平整光滑,其易触及的零部件棱边和尖 角应圆滑或加以防护。

四、安装验收

(一)安装要求

1. 饮水点数量应满足师生取水和饮水量的需求,按照

50 人

左右 1 个出水水嘴的标准配置饮用水设备

2.

有加热功能的饮

用水设备应配有独立专用的断路器、过流 保护器和漏电保护器, 并使用固定式插座或其他等效可靠的电气 连接方式。设备供电应符合 JGJ 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 且能满足饮用水设备运行的用电负荷要求。设备接地应符合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

GB 50169 《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3.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规范》。

4. 与饮用水接触的管材、管件、防护涂料等应有涉水产品卫 生安全许可批件。

5. 饮水处应通风良好, 地面、墙壁、 顶部应使用防水、 防滑、 防霉材料。

6. 饮水处应满足师生取水的空间要求,取水等候区域应不挤 占安全疏散空间。

7. 饮水处应设置简明易懂的图文说明,指导正确使用饮用水 设备。

(二)验收要求 1.饮用水设备中的水质处理器(材料)应有涉水产品卫生安 全许可批件,以及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电气安全检测报

饮用水设备的给排水应符合 GB

告。

2. 饮用水设备出水水质应按本要求的 “水质检验 ”部分进行 检测,结果须合格。

浙江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和维护-浙江教育厅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根据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为确保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正常运行维护,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所涉及的设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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