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试重点
第二章
1、民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总和,即自然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人法的调整范围。 广义:一个市民社会的权利主体资格。
(5)人格权 狭义:姓名、生命、健康、自由、婚姻自主、贞操、信用、肖像、 名誉等具体的人格权。 (6)人格权的性质:
① 人格权是非财产权。 ② 人格权是支配权。 ③ 人格权是绝对权。 ④ 人格权属于专属权。 3)身份权
(2)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6、民法上的财产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3)必须具有效用,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
4)必须具备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地存在,凡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不会认为是财产。
5)必须能为人们所支配、控制。 6)必须具有合法性。 2)财产权
不仅反映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而且还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所有人对物所具有的排他性。
3)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的性质 1) 人法 2) 权利法 3) 私法
4、民法的基本原则
1)主体平等原则 前提 2)意思自治原则 灵魂 3)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 4)公序良俗原则 保障 5、民法与商法
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同属于一类的部门法律制度,学术界将商法民法的特殊法。他们的区别是:当民事主体在实施特别行为,应履行相应的特别程序,比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明确地规定了实施这类行为应履行的特别程序。
6、民法的渊源
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产生的根源,这是从民法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讲的,也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即法官判案根据。通常认为,民法的渊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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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调整我国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1)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非制定法:司法解除,最高法院所做的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习惯法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规为习惯法。值得注意的是,习惯和法理在我国均不具有民事法律渊源的效力。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仍具有一定的地位。
7、民法的效力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8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际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外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领有规定除外。
第六章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5、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第五章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开始: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法律对自然人享有某中权利和承担某中义务的能力规定不是从出生开始,而是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才享有的,这种权利能力称为特殊的权利能力。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与死亡。 3、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些部门法规也允许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应聘应征一定的职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监护的概念与特征 5、监护人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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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其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则按下列顺序: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精神病人,按以下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2)指定监护
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设置的 监护。
4、住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场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他最后延续居住住所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5、宣告失踪与死亡
1) 宣告失踪条件: ① 须下落不明满2年 ②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③ 须有任命法院宣告
2)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溯其债权
3)宣告死亡条件,有普通期限和特别期限2种:
1、普通期限为4年,适用于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情况,包括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2、特别期限为2年,适用于因以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必须指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后果:宣告死亡和宣告自然死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即被宣告死亡的民事主体资格消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 某人被宣告死亡后,仍可能生活于他地,该人在他地实施的行为的效力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 第五章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是由法律所创设的民事主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发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
2、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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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对自己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并依法可以转让或出卖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题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点:
(1)起止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
(2)范围不同。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能享有自然人的以人身为前提的某些权利能力,如结婚能力,收养能力和继承能力等。反之,某些专属于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自然人也不能享有,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能力等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是平等的、同等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人而异,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也个不相同。
(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征:(1)起止时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及终止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即都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消灭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其发生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不一致的。 (2)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方式也不同与自然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法人的代表人老实现的,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自然人个人的自身活动来实现的。
(6)法定代表人
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内是法人的机关,对外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7)法人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的合并、分立和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联合组成一个新法人。 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法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因法人的变更而消灭,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自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8)法人的终止
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追求一定法律后果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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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它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之一,其本身不等于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亦称单独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方以上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指与菜场之间相关,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关系指与身份直接相关,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3)有偿法律行为很无偿法律行为。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所做给付具有财产利益的交换关系的法律行为。后者指双方当事人所给付无财产利益上交换关系的法律厂行为。
(4)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双方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前者指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后者指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行为形式的法律行为。
(6)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前者指具有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独立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后者指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实质的内容,而仅是补充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律行为,离开待补法律行为,其本身无独立意义。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大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指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民事法律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效力的必要事实。根据其对行为效力的影响,可将其分为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别有效要件。 (1)行为人适格。行为人适格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适格首先是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通常平等,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规定某些行为人享有特别权利能力,也可对某些行为人的权利能力予以必要的限制。至于法人,其权利能力应与其目的相一致。其次,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行为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态相适应。其他民事活动则又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同意。若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则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就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范围完全一致,只能限于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其行为实施人只能是法人代理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包括2个方面,其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其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即主观医院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3)行为的内容适当,即行为目的适当,它要求法律行为的内容要合法、稳妥、确定和可能。合法是指法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稳妥指法律行为不得问反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确定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须能具体认定。可能是指行为人因实施法律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4)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法律行为的形式指行为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表现于外部的方式。对于那些重要的法律行为,法律对形式要求都比较严,行为人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对于那些一般法律行为,法律允许行为人自由地选择行为的形式。
4、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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