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掌握设计原则,审定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与概、预算、施工图等。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正确齐全。
(七) 概(预)算人员
1、对本工程的概(予)算经济分析的质量和进度全面负责。
2、根据国家和本省概、预算定额和编制方法,编制概预算,计算符合设计要求和实际。不缺不漏,运算准确。
3、参加设计项目的方案讨论,及时做好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向设计人提出节约建设资金,改进设计的合理化建议。
4、做好编制概预算的基础资料汇编工作,参加较大工程的资料收集工作,掌握新结构、新材料的有关资料,及时编制补充概预算定额。
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了解概(预)算的准确性。
二、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一)本司全体设计人员必须站在国家立场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并使设计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上级批文中规定的投资、面积及建设内容。
(二)本司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均须正确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标准,以及省、市、院编制的各专业统一技术措施和标准。
(三)工程设计各级人选的确定 1、工程主持人
工程主持人由室主任按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重要工程报院长批准。 2、工种负责人
(1)工程负责人由工程主持人提名,报主任工程师或室主任认可。
(2)工种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注册资格,非注册专业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设计人、校对人
(1) 设计人、校对人由工程主持人确定。
(2)校对人应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资格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4、核人、审定人
(1)审核人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相应注册资格的人员担任。
(2)审定人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相应注册资格的院长(付院长)、总(付总)工程师担任。
5、批准人
批准人由院长担任。
(四)本院全体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校审制度,其步骤为:自校-校对-工种负责人-工程主持人-审核-审定-批准。
(五)新分配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工程师、建筑师指导下工作,待转正后方可担任设计人。
(六) 对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各专业都应建立会签制度。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各工种应密切配合,相互提供的资料应以书面为准,并应有设计人、工种负责人签字。
(七)为加快设计进度,应充分利用国标、省标及院通用图集。对于工程需套用非标准工程设计图纸时,只能套用一个工程的图纸,不能同时套用多项工程的图纸。套用者应对套用的图纸负责。基础图严禁套用。
(八)各专业的施工图应同步出图、归档。二级及以上工程施工图各专业应相互会签。 (九)每项设计工程在出图前都应填写校(审)记录卡,都应进行质量评定。各专业
设计质量初步评定工作由审核人员负责,工程主持人负责算出该项目的综合质量等级。评分表须齐全,并与图纸及其它资料同步归档。
(十) 在设计、校对、审核工作中,如设计人员对校对、审核人所提出的意见有异议时,可通过讨论解决,如意见仍不能统一,则应按审核人意见进行修改。审核人应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设计人可在校(审)记录卡上保留个人意见,如设计人拒不修改,审核人有权拒绝签字。
(十一)各设计人应不断提高设计质量,积极参加创优良设计活动,创优指标列入年度承包合同和年终考核。
(十二) 院每季度对各设计人完成的工程设计进行一次质量评定。以考核设计质量,并将质量评定结果与奖金挂勾。
(十三)各设计人每半年至少有一项工程总结,并参加院内学术交流。 (十四) 各设计人每月生产报表同时报院部和总工室。
三、 设计图纸修改办法
施工图纸出图后,因内部或外部原因需要修改(补充)设计时,不得采用口头通知,应以图文的形式出具修改(补充)设计通知,具体办法为:
1、凡属一般性的局部修改(补充),能以文字或简单图样表达者,可使用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较多或需绘图详细图样时,应绘制设计修改(补充)图;全部图纸需要返工重做时,可采取原图作废,另出新图的办法。设计变更通知单及修改图均应说明修改原因。
2、设计变更通知单应分子项、专业编制,不应采取几个子项,几个专业并出修改设计的办法。
3、设计变更通知单应分专业统一编定图号,不应有重号、漏号。 4、变更内容中涉及其它专业时,应有关专业进行会签。
5、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经审核签字,院长或室主任批准,并加盖“设计变更专用章”和签收人签字后,方可发出。
6、如因施工紧迫必须在现场立即处理时,也应于返院后补办手续。
7、施工交底、会审记录和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由设计人、审核人按专业审阅签字。 8、修改设计通知、施工交底、会审记录,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均须归档。9、设计修改(补充)图应按施工图校审程序签字出图。修改(补充)图仍按院统一图签,仅在图号栏内按“ ×”或“ 补”编号 。如果修改图已全部表明原设计图的内容和技术要求时,可将原图作废。
10、原图作废,需由工程主持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室主任或主任工程师批准,二级及以上工程尚应经审定人批准,在原底图上加盖“作废”图章,保存备查。
四、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1、凡设计项目因设计质量低劣或错误,造成不能施工,或在施工中引起返工、浪费、伤亡,或影响用户正常使用者,均属质量事故。
2、设计项目发生设计质量事故的当事人应于事故发生(发现)当日填写《质量事故申报表》,逐级报送,逾期三日不报者,作隐匿事故处理,私自修改出图者加重处理。凡重大设计质量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质量事故的处理,按其等级和当事人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扣发奖金,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置(质量事故划分标准及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4、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事故的处理工作,若因当事人不积极处理造成工程出现新的损失者,要从严予以处理。
附:设计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设计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设计严重错误而造成建筑物不能合理使用,投资浪费,不安全等质量问题,并已造成严重后果者。设计质量事故分为三级。
(一)一般质量事故
1、建筑平面不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或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影响正常使用,但经设计人员稍加修改,即能正常使用者。
2、因结构设计的疏忽,造成次要构件局部裂缝损坏,但采取措施后即可安全使用者。 3、因设计中各工种配合不好,造成房屋使用不便者。 (二)、较大质量事故
1、建筑平面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违反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影响正常投产使用,而造成经济损失者。
2、因结构设计疏忽,计算错误或构造不合理导致主要构件裂缝损坏,由此而造成经济损失者。
3、由于图纸严重短缺,质量低劣,造成施工错误,而需新返工,造成经济损失者。 4、暖通、空调由于冷热负荷计算参数选用不当或错误,造成设备选型过小而达不到设计要求者。
5、由于暖通、空调设计系统的选择不合理,造成系统不冷或不热,并有较大返工或损失者。
6、由于供电系统选择不合理,或保护系统不完善,而造成不能按设计要求供电或造成设备损坏者。
7、由于无地质勘察报告,无总平面图,地基基础设计不当,而造成建筑物不均匀沉降,构件开裂,房屋倾斜,需进行加固、纠偏者。
(三)、重大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