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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设计标准合同及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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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乙方应提供现场工程监造,按实际工程进行如定位放样、景观土丘或整地、暴雨排水、硬件景观设施放样及施工,植栽放样及种植以及大树移植作业过程之监督等; 5.5.3 乙方应及时完成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根据甲方及现场情况工作的设计变更和调整; 5.5.4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材料及苗木的选型确认工作; 5.5.5 施工销售园林展示期,乙方应派主要设计人员现场指导; 5.5.6 乙方应参与工程维护阶段的相关检验;

5.5.7 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 第六条 设计进度及要求

6.1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序号 1 资料及文件名称 总体规划与概念设计 份数 8 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后 15个日历日完成,含一次汇报及修改时间 2 方案设计 8 概念设计确定后25个日历日完成,含一次汇报及修改时间 方案设计确认后,以甲方要求正式开始之日起计40日历日,含给建筑设计院提交技术条件图、审核白图及正式出图时间 扩初设计确认后,以甲方要求正式开始4 施工图设计 8 之日起计40日历日,含审核白图及正式出图时间 以上时间为日历天,时间含方案初步设计及局部修改时间,但不包括甲方设计审查确认所需时间。乙方所提供的扩初设计8份、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8份,其中4份需装订成册。全套文件电子文件二份,提供的文件包括书面文件、图纸文件、彩色图文文件以及电子文件目录(应按时间、版本顺序排列同时注明日期和版本)。

6.2 设计成本控制

6.2.1 设计总成本控制在 元/平方米(景观面积计)以内。 6.2.2 雕塑成本控制在 万元以内。

以上为设计指导成本控制指标,在设计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由甲方另行函告。

第七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及设计费支付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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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扩初设计 8

7.1 本工程设计计费按红线内景观面积单价 元/m2计(景观面积约为 平方米),实行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XXX万元整),以上合同总价含乙方应付的所有税金及成本费用 ,不含结构、水、电专业施工图设计费用。 注:以上设计费用包括每阶段向甲方送交的规定份数相关设计文件的费用、设计与施工阶段配合费用,及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服务内容费用。本项目扩初及施工图分两期设计(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每一期设计工作的开始凭甲方通知为准。 7.2 付款方式:

7.2.1本合同生效并在甲方正式提交有关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提前支付概念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作为预付款(抵作概念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甲方支付概念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为总设计费的15%,计 万元;

7.2.2乙方提交的方案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20%,计 万元;

7.2.3 乙方提交的扩初图设计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30%,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及出图要求分两期支付,一期计 万元;二期计 万元;共计 万元;

7.2.4 乙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30%,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及出图要求分两期支付,一期计 万元;二期计 万元;共计 万元;

7.2.5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及出图要求分两期支付,待项目景观工程施工完成,并通过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其余的设计费,一期计 万元;二期计 万元;共计 万元;

7.2.6以上付款甲方凭乙方有效相关发票支付,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次序 1 2 3 4 5 设计阶段 预付款(抵作概念阶段设计费) 方案阶段 扩初 施工图 施工配合 比例 15% 20% 30% 30% 5% 金额 XXX元 XXX元 XXX元 XXX元 XXX元 XXX元 XXX元 XXX元 一期 二期 XXX元 XXX元 XXX元 XXX元 XXX元 注:以上每个阶段设计工作开始,均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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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并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8.1.2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个工作日以内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按甲方超过的相应期限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要求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在甲、乙双方确认后按新的设计进度表执行。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很大

修改,以致造成乙方的设计需返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8.1.4 甲方在合理情况下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8.1.5 甲方要求乙方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施工现场配合,乙方在本项目每期施工过程中所需设计配合出差的次数在8次内的(注:本项目分两期开发,乙方每期工程配合出差次数应不少于8次)(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所产生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另行计费;超出8次以外的交通费用,由甲方按500元/每人次(甲方派车接送除外)另外支付,并由甲方承担乙方现场人员的住宿及餐饮费用。

8.1.6 甲方要求乙方主创设计师或项目负责人进驻项目现场展开工作,如为在当地住宿超过3日以上的长驻性出差,由甲方承担乙方主创设计师和项目负责人的住宿及餐饮费用(含3日内的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超过7日的长驻性出差甲方需另行支付服务费(500 元/自然日〃人)。 8.2 乙方责任

8.2.1 乙方应按国家及地区有关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责。

8.2.2 乙方确定项目负责人 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协调事宜。甲方有权指定或者要求乙方更换参加该项目设计服务不称职人员,如乙方不能更换指定人员,经协商不能解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保持本项目设计团队的稳定性,非特殊情况未经甲方认可不得随意更换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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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相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并对园林施工进行全程配合、监督、指导。

8.2.4在各设计阶段及时向甲方通报设计进度情况,并按甲方要求完成相应阶段的设计成果。

8.2.5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与施工单位间的协调,并应对其设计文件的经济合理性负责。在保证设计效果、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设计应充分考虑成本控制。

8.2.6乙方在每阶段设计完成时,应向甲方做设计交底工作,并提交二份设计图纸(白图)供甲方审查,在通过甲方的审查后方可出正式设计文件。

8.2.7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成本控制计划书进行设计,从而达到预定成本控制要求。如不满足甲方成本控制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设计进行修改与优化工作。

8.2.8工程重点施工阶段,甲方提前二天通知乙方参加项目现场办公例会(每周一次),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设计问题。

8.2.9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施工联络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应在8小时内回复,一般情况24小时内回复,每延迟回复超过一天则应支付甲方2000元/次的违约金。

8.2.10如需出新版图纸,应注明版次、日期,并直接在变更或修改部他以云线表示。新版图纸的一般变更应在三日内完成,重大变更在五日内完成。

8.2.11若现场需要乙方必须到场配合的,甲方将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含传真)通知乙方。如通知后乙方不能按时到场,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的,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设计费中直接扣除2000元/次作为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部分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8.2.12 乙方在必要时可聘请设计顾问进行指导工作,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8.2.13 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进行中,所获得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技术图纸、资料、经营信息、本合同所涉及的设计成果等,所有未公开的信息均为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严守秘密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如发生泄密的情况,泄密方应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8.2.14乙方的设计文件应符合中国国家和地方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不会产生安全事故,否则乙方应承担因设计文件引起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

8.2.15如果因为乙方的疏忽、错误决策或其它原因造成甲方、所有承包商或次承包商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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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9.2 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

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还应承担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

9.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每延误一个工作日,甲方将扣除设计费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延误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将扣除设计费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由于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9.4 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违约或要求提前终止设计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和已付的设计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9.5 因乙方原因未按期提交设计文件且超过规定的时间15个工作日以上(含15个工作日),

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设计合同,并停止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同时乙方需向甲方退还甲方已付设计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9.6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该项目的设计工作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9.7 双方中任一方变更地址或公司,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条 联络与变更 10.1

乙双方对设计过程中相关意见及对重要事宜的确认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当一方接

到对方的书面文件或通知时,原则上须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别情况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所有往来信函,双方应妥善保存备查。 10.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相互间来往信函、文件和传真等应分类编号,注明执

行的版本(仅对电子文件)、日期、与上一文件的关系等。 10.3

甲方提出的变更修改,如不违反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时,

乙方应积极配合,同时应对总体设计效果把关。 10.4

乙方需指定主创设计师负责从项目景观设计到施工阶段全程监控工作,并附项目设

计人员名单及主要参与设计师简介、详细的图纸出图时间、人员安排计划,作为合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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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设计标准合同及任务书 

5.5.2乙方应提供现场工程监造,按实际工程进行如定位放样、景观土丘或整地、暴雨排水、硬件景观设施放样及施工,植栽放样及种植以及大树移植作业过程之监督等;5.5.3乙方应及时完成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根据甲方及现场情况工作的设计变更和调整;5.5.4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材料及苗木的选型确认工作;5.5.5施工销售园林展示期,乙方应派主要设计人员现场指导;5.5.6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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