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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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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民间投融资机

构商事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810270104810270105 【发布日期】2017.10.09 【实施日期】2017.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扬州市民间投融资机构商事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财政局、财政审计局): 现将《扬州市民间投融资机构商事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扬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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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民间投融资机构商事登记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民间投融资有序发展,发挥民间资本扶持实体经济、推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维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21号)、省处置办《关于印发<在省级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民间投融资服务企业注册登记实施会商机制的办法>的通知》(苏处置办发〔2016〕32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对民间投资理财机构监管的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投融资机构,是指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具体监管部门的民间投资机构和民间融资服务机构。

民间投资机构是指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制企业(含分支机构)。民间投资机构申请登记为其他形式的不予备案。

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是指为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投资咨询、信用服务等业务的公司(含分支机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申请登记为其他形式的不予备案。

第三条 民间投融资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2 / 3

第四条 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销售或变相销售金融产品,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和风险兜底;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需取得有权部门授予的业务资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为理顺职责关系,统一由市、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负责民间投融资机构的备案。各县(市、区)、功能区整治办按照注册地对应原则负责民间投融资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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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

扬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民间投融资机构商事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布部门】810270104810270105【发布日期】2017.10.09【实施日期】2017.10.09【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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