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平指数)。
(8)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牵头负责的指标: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中的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
(9)省民委
负责的指标:民族团结和睦指数。 (10)省公安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社会安全指数中的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万人火灾事故死亡率;参与提供的指标:用于计算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医疗卫生发展指数的户籍人口数,计算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的城区人口和城区暂住人口;协助配合的指标:民族团结和睦指数。
(11)省民政厅
负责的指标:城乡社区基层自治建设完善率。参与提供的指标:计算贫困乡镇发生率的乡镇个数,计算农村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比重、农村建制村通客运车辆比重的建制村个数;协助配合的指标:城镇化率。
(12)省财政厅
负责的指标: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中的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比重,文化发展指数中的文化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1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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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负责的指标:就业水平指数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占比,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参与提供的指标:用于计算高中及以下阶段教育指数的技工学校的在校生数,每万人人才资源数。
(14)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的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数;参与提供的指标:用于计算农业发展指数中的有效灌溉面积率、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和耕地农业产出率的耕地面积。
(15)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的指标:环境质量指数中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
(1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城镇化率,住房指数中的农村危房改造户数占比、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人均拥有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居民出行便捷指数中的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环境质量指数中的城镇污水处理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7)省交通运输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居民出行便捷指数中的农村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比重、农村建制村通客运车辆比重。
(18)省农委
牵头负责的指标:农业发展指数中的粮经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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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协助配合的指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省水利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农业发展指数中的有效灌溉面积率,环境质量指数中的农村饮水安全达标率。
(20)省卫生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医疗卫生发展指数中的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千人拥有卫生机构床位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参与提供的指标:用于计算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的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
(21)省人口计生委
参与提供的指标:计算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的16岁及以上常住人口数;协助配合的指标:用于计算城镇化率的城镇人口。
(22)省林业厅
负责的指标:环境质量指数中的森林覆盖率。 (23)省地税局
牵头负责的指标: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中的人均税收收入。
(24)省工商局
牵头负责的指标: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中的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户数、万人拥有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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