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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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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4]48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11 【实施日期】2004.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48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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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实施,有效控制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加大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宜湖路两侧各100米(至湖田集镇)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系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以及违法用地上的所有建设活动。

第四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市城管、建设、国土、城管执法监察、国土执法监察、规划、房管和袁州区政府及其所属的建设、国土、街道办(乡、镇、场)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处理从严,人人平等。

第七条 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监督,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排查、处置,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处罚的建议。凡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督不力,查处、制止、拆除不到 2 / 3

位,追究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和村镇建设管理,对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的规划进行审批和批后管理,并及时把审批意见抄告市城管部门。凡不按规定程序与要求进行规划审批,或者批后管理不善,造成规划失控、实施不严、建设劣质的,追究市建设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乡土地规划、利用和管理。对辖区内乱占、滥用土地,以及非法交易土地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造成违法建设用地的,追究市国土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市、区属部门单位,厂矿企业,中央、省驻宜单位和外地驻宜机构,实行单位主要领导和市城管局主要领导控制违法建设双重负责制。凡单位出现违法建设的,在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理的同时,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和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建议追究中央、省驻宜单位和外地驻宜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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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4]48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6.11【实施日期】2004.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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