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顶储罐泡沫灭火系
统的消防设计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 >>正文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固定顶储罐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表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 系统形式 泡沫液种类 蛋白 固定、半固定式 系统 氟蛋白、水成膜、 成膜氟蛋白 蛋白、氟蛋白 移动式系统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5 8 65 45 60 60 30 45 45 供给强度(L/min*㎡) 6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 40 丙类 30 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3-7-2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液体类别 丙酮、丁醇 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 供给强度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12 12 30 25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二)外浮顶储罐
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且应高出密封圈0.1m;软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