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
一、演练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公司锅炉维修清理等实际情况,特筹备此次演练。
二、演练时间
2018年10月8日(10:00---12:00)
三、演练地点
污水池(蓄水池内)
四、参演人员及职责
参加人员:刘加善、梁公强(污水池员工);刘士清(后勤管理员)、孙守桓(公司安全负责人); 宋冬梅(质检主任);李藕花(生产经理);王柳(行政专员);
职 责:作业人员:梁公强 监护人员:刘加善 负责人员:李藕花 现场指导:孙守桓 现场监督:宋冬梅
后勤保障:卢丽丽、王青香、李发庄、张义润 应急车司机:徐兴勇
五、演练内容
1
污水池员工在2018年10月8日要对公司污水池的有限空间(蓄水池)进行清理,在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一些列手续后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突发休克,面对这种突发状况而采取的一突发预案相应措施。
六、演练步骤
1. 检测
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方法用蜡烛法:在有限空间内点燃一支蜡烛,观察一段时间,看其火焰是否熄灭,熄灭则表示空气质量不佳,需继续通风换气。然后再次检测。反之则证明空气质量良好。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 2. 危害评估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危害评估应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等标准进行。 3. 通风
在这次演练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 防护设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
本次演练应该给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防
2
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5. 演练前培训内容
(1)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经作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 (2)坚持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进行检测;
(3)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4)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安全带(绳)、等防护用品; (5)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严禁盲目施救; 6. 开始作业
(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要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测定其氧气、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在未准确测定氧气浓度,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2)作业前30分钟,应再次对有限空间有害物质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
(3)分析合格后编制施工方案,再办理《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施工作业中涉及到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进行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危险作
3
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
(5)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照明应使用安全矿灯或36伏以下的安全灯,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6)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7. 作业人员突发休克
(1)立即启动本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预案实施每一步骤(具体详细步骤见《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
(2)应急措施
a刚下补水泵地坑时,段关平突然晕倒,孙长江发现段关平晕倒后立即通知监护人员耿叶青,耿叶青知悉后立即向安全员报告,并报告给在车间主任雷耀龙;
b安全员及雷耀龙接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查看,了解情况后安排人员进行心里复苏;
c安全员了解情况后通知公司医护人员并报告应急副组长,应急副组长接通知后报告应急组长;安排附近作业人员在附近设置警戒标志;
d公司应急车辆司机通知后,应急车辆到达;
4
e临时救护处理完毕,将段关平抬上应急车辆送往县医院救治; 8. 演练结束 9. 演练总结报告
安环部长孙守桓同志对这次演练进行评价和总结、孙守桓同志指出本次演练总体比较成功、但是在演练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小问题、比如救护人员空气呼吸器操作不熟练、救援伤员配合不当等小问题、并强调在以后工作中要加强员工的实际技能、避免出现突发事件发生时候手忙见乱造成二次事故发生和事故扩大。
安全环保部 2018.10.8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