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
浅议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法学与公共管理
学 院
班 级
专 业
法学
学院
1514102
学 号
151410228
学生姓名 高亚飞 指导教师 魏丽君
开题日期 2013年12月21日
《浅析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课题研究来源 自选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 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性质以及价值取向出发,对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建立完善的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合理”的范围和判断标准,以利于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课题研究的意义 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不再受到地域限制,并且可以无限复制,对着作权领域的影响也非常之大,传统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已经无法有效区分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不能有效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进行研究有利于完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使之跟上时代的发展,满足社会生活的正常需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现行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的是列举式,划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并没有给出“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学者们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中应用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网络环境下作品表现形式的增多,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应随之扩大;另一种则认为因为网络环境下作品更易传播且传播所受限制更小,作者权利更易受到侵害,所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不能扩大,反而应根据现行着作权法进行严格解释;还有一种认为不能简单的主张扩大或缩小,而要针对网络环境的特点在充分考虑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基础上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二)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 美国为了适应数字技术发展的需要,将1996年WIPO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着作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条约》两项着作权条约纳入国内版权法,于1998年10月颁布了《数字千禧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简称“DMCA”)。DMCA的诞生使美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网上作品着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法案是数字时代网络着作权立法的尝试,亦是网络初期着作权利益冲突各方折衷的产物。 德国 为了对着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利益进行平衡的需要,德国着作权法在对着作权进行限制的同时,对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以免对着作权人的利益造成过多或者不合理的限制。在关于网络着作权合理使用方面,德国人认为以容易丢失的或者伴随的复制行为对作品在某个整体的技术程序的某个主要环节中进行使用并且仅仅是为这一目的而进行复制的行为是合法的。德国立法将合理使用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圈在了一个有限的空间里,这应当说是对保护着作权人和促进网络传播都是有益的。 三、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 课题研究内容: 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一)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二)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三)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冲突 (一)关于网下作品在网上的合理使用 (二)关于数字图书馆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 (三)关于远程教育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 (四)关于暂时复制和缓存 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价值分析 (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利益平衡机制 (二)国内外网络版权立法 四、对建立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新的判断标准提出的建议 (一)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总结 (二)对创设新型权利建议 (三)对立法模式的建议 四、课题的研究方法: (一)资料分析方法:收集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并进行分析; (二)比较研究方法:对国内外不同观点和理论进行比较研究; (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经国内外相关理论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取精去粕,批判吸收。 五、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 一、研究计划: —开题; — — — — 6.2014.5.17、18,毕业论文答辩。 二、预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