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各类在校在册学生学杂费(含学费、住宿费等,下同)收缴工作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收取学生学杂费,学生应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在册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学杂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学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校属其他部门也不得自立名目收取费用。
第五条 学杂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并对各类办学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学年度收取学生学杂费。学校计划财务处应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于学生报到注册之前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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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和计划财务处网页(网络)进行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学生须在每年秋季开学报到时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各项费用,并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备核查。学校将依法保障和维护自觉缴费学生的合法权益。
校属各有关部门应凭学校计划财务处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学生学籍注册及宿舍安排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杂费的收费标准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标准执行。
(二)留(降)级学生一律按留(降)入年级的学费、宿费标准收取。
(三)学生重修(超学分选修)课程,按具体学科的学分标准收取重修(超学分选修)费。
(四)由外校转入本校的学生,无论何时转入,均按转入年级的标准计收全学年的学费、住宿费。
(五)家住学校附近且不愿住校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宿舍归口管理部门及校领导审批后,可免交当年住宿费。申请及审批手续必须在秋季开学后三周内办妥,并报计划财务处核销,否则视同住校生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应征入伍、退学、休学、留级等学籍异动情况以及学生宿舍调整时,校属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进行办理学费、住宿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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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要切实做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学生管理责任人要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及申报工作,解决贫困学生的学费问题。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并将欠费催缴清单发往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能够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学生学杂费的催缴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
(一)各二级学院是学生收费催缴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教学单位学生收缴费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要认真抓好学生思想工作,确保本学院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的缴费率不低于学校核定的标准,学校将对各学院学生的缴费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二)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各学院对学生的收费催缴工作,并统计好学生的贷款、缓交事项。
(三)学校于每年10月20日和12月20日,定期对各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进行考核,对缴费率高于学校考核标准的各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xx学院学杂费催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或未办理缓交手续而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采取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一)及时将欠费情况通报学生工作部和所在学院以催缴;
(二)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缓交手续,并由所在学院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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