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1条 矿井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规定进行排放。
第2条 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长治公司审批。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在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对其所担负的通风区域采取撤人、断电措施。并在通向影响区域的各巷道口设置全断面栅栏(掘进巷道栅栏设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5m处)。
第3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警拦人。
第4条 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经长治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排放瓦斯时要严格控制风硐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5条 井下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电缆所经过的巷道及变电所内的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上级变电所向本级变电所送电。
第6条 因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在2.0%以下,由通风值班人员安排瓦斯检查员就地排放。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在3.0%以下,由通风科制定排放措施,指定通风副科长以上通风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进行排放,安全科现场监督执行。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矿通风科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第7条 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3.0%时,排放瓦
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长治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管理局备案。
第8条 贯通已封闭的采空区、古窑及其它情况不明的区域时,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关于下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贯通老空区“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长煤销函〔2011〕76号)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长治公司初审,报集团公司管理局审批。
第9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第二台局部通风机前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送电排放瓦斯。如排放瓦斯巷道为对旋风机,严禁直接启动两级同时进行排放。
第10条 排放瓦斯措施内容
1、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积存量,采取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供风量和排放时间,计划排放日期。
2、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要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严禁一风吹。
3、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传感器的监测位置,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到排放风流影响的硐室、巷道以及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4、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5、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并填写排放瓦斯记录。
6、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
任。
第11条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安监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检查,现场至少有一名机电工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的停、送电和电气设备的完好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措施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排放。
第12条 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
1、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出风筒的)排放瓦斯时,在本面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绕道口之间的风筒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1.5%为限。
2、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用风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排出的瓦斯浓度。在排放时必须控制好风量,严禁一风吹。
3、当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积水区域瓦斯后排水,然后再向前排瓦斯,交替作业,逐段进行,严禁同时作业。排水时风筒出风口要超前水泵20m,排水期间水泵处要设瓦斯监测传感器,并与水泵实现瓦斯电闭锁。
第13条 采煤工作面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
1、当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通过调整风量、挂风帐等措施进行处理。
2、当采煤工作面由于冒顶造成瓦斯积聚时,可采用充填法或风帐法处理积聚的瓦斯。
第14条 当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出现局部积聚时,附近20m范围内必须撤出人员,由瓦斯检查员通过导风或充填进行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通风科、矿调度,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措施,指定专人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