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光辉岁月,并不是以后,闪耀的日子,而是无人问津时,你对梦想的偏执。
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称为:“LNFM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省范围内渔业生产经营人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组成,实行互助共济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提高会员的防灾和抗灾能力,并向会员提供有关渔业安全生产及相关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登记管理机关为辽宁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5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互助共济,提高会员的防灾抗灾能力; (二)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三)协助有关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做好渔业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 (五)帮助会员进行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六)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渔业公益事业;
(七)承办有关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和会费标准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渔业生产经营人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互保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入会条件; (三)交纳会费并签订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互保凭证。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互保凭证。
同是寒窗苦读,怎愿甘拜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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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光辉岁月,并不是以后,闪耀的日子,而是无人问津时,你对梦想的偏执。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在按本会的规定结清当年应交会费后,会员资格终止。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互保规定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审议会费费率标准上限;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条第(一)、(二)和(四)项需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的名额根据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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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光辉岁月,并不是以后,闪耀的日子,而是无人问津时,你对梦想的偏执。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秘书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互保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其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长行使第十八条(三)、(六)、(七)、(八)、(十)、(十一)项的职权前,应征求常务理事的意见,并将决定通报各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订互保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分别提交理事会审定; (五)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高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一到两名,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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