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茂府办[2008]17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5 【实施日期】200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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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粤发〔2007〕14号)以及《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坚持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相互对接和逐步并轨的原则;坚持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就业保障、养老保险和福利保障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市、区)统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减免税费。 2 / 4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外已被征地的农民。具体对象是: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下同)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户口农转非成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和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人均耕地(不含山、林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员。
第七条 对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培训政策,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培训准入条件的农村青年,统一纳入“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计划,开展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促使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享受促进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并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年满35周岁不足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