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事项经有权机构决策后,战略委员会应会同有关合作方,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本办法等相关规定,起草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参与子公司的设立或股权转让事宜。
第十三条公司不鼓励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如果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子公司设立时,应根据公司的持股比例确定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并保证上述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中足以维护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
第十七条子公司设立时,应参考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子公司的章程或基本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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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明确约定子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以保证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对子公司的控制、监督权。 第三章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行政与人事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与公司统一的企业文化,保持企业经营理念、员工行为规范和企业识别系统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系统、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应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议案,以及总经理办公会的重大事项,在会议之前应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报公司履行审查、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决策程序的,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相关会议上签字。公司战略委员会可对相关文件的规范性进行指导。会议结束后相关会议文件应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应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将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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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及关键财务人员的聘任应报公司批准,但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其他股东方委派或推荐的除外。控股子公司的人事聘用、员工培训可与公司统一规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在公司领取薪酬;在控股子公司领取津贴的,应经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报公司备案。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经控股司董事会批准后,在该公司领取薪酬。 第二节经营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应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产业布局。 第二十六条控股子公司的项目投资和对外投资应经其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每年度和季度末,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报送下一年度及下一季度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草案及上一期的计划执行情况。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草案进行统一预算和调整,最终核定的计划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下达执行。计划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子公司业绩考核和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并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司的检查和质询,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认真说明。 第二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等经营环节应与公司统一计划、实施,以发挥整体规模效益。
第三十条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经营情况。除向子公司董事会述职外,每年应至少向公司董事会述职一次。 第三节财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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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其第三十一条 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制度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告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控股子公司的每一季度末的会计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以及其他审计、评估资料,应及时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在提交其董事会审议前应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应执行公司的计划安排。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符合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资金使用的预算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应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并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并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司的检查和质询,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认真说明。 第三十八条公司审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内容可以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经营费用等专项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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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提供审计所需的业务和财务资料,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章对参股公司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强度依据公司的权益比例、参股公司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参股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综合确定。
参股公司若使用公司的品牌,公司应跟踪、监督品牌的使用情第四十二条 况,以保证公司的品牌不受损害。公司应保护公司的品牌价值,经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可根据品牌的使用情况向参股公司收取品牌使用费。
第四十三条参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设立合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参股公司应当参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第四十四条系统、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以及总经理办公会的相关重大事项的文件,应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报告制度,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七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参股公司领取津贴的,应经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报公司备案。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经参股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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