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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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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市政府根据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广泛遴选、优化结构、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专家库建设)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专家库设立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城市建设、科技创新、依法行政等专家组别,每组不少于5位成员,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

专家库成员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七条(选聘条件)

拟聘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选聘程序)

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权利)

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政府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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