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款的规定编制、密封、印记和递交,并在封面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修改应同时附上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并和投标文件或修改函封装在一起。
4.3.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4.3.4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5 开标与评标
开标
5.1.1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在招标人会议室举行,投标人无需参加开标会议。 5.1.2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不予开封之外,招标人将检查、启封投标文件,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
5.1.3 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总额、补充函件和投标撤回书和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封时宣布。
5.1.4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工作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1.5 对投标单位的进一步资格审查可能会导致投标单位被视为不合格。
5.1.6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作开标记录,包括款规定公开宣布的内容。 开标、评标纪律 5.2.1开标纪律
(1)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准时到达评标会场并签到。
(2)保持会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参加会议人员应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 5.2.2评标纪律
(1)参加评标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在评标期间不得接触投标单位人员,不得将评标有关的文件、材料带出评标场所,不得将评标有关的内容和信息透露给与评标无关的人员。
(2)评标工作人员应维护评标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平,互相监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3)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对评委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探听消息,非请不得涉足与评标有关的工作场所。
(4)对于违纪的招标小组成员将取消其评标资格,对于违纪的工作人员将对其行政处分,对于违纪的投标单位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5)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评标过程保密
5.3.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5.3.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投标人答辩
为了证实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拟在本工程中投入的主要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招标人有可能在定标前的适当时候组织投标人对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进行答辩。答辩采取口头形式,但不排除招标人为了对某些特殊原因的考虑,对答辩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投标人参加答辩的人员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中列出拟在本项目中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主要的技术负责人等。
对具体的答辩时间及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招标人将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并由澄清方签字确认,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款规定,招标人评标时发现的错误,不在此列。
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确定
5.6.1 在详细评标之前,招标工作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5.6.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着差异和保留。所谓显着差异或保留是指对招标的范围、质量及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5.6.3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工作小组将认为投标文件无效并不向投标人解释,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错误的修正
5.7.1 招标人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算术计算上或报价原则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但是如果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3)当报价中有明显重复计算部分,应减去重复计算的部分;
(4)当报价中有明显违背有关现行政策和招标文件的部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正。
5.7.2 招标人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修正投标的报价。在投标人同意后,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5.8.1 招标人仅对按照本须知款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5.8.2 在评价与比较时,招标人将通过修正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书的评标价格,修正时考虑:
(1)按照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2)对投标价格或上述修正中没有反映的、而且可接受的其他数量变化或偏离进行适当调整。
5.8.3 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使招标人得到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评标及决标
5.9.1招标工作小组在审核和审阅投标书的过程中,对需进一步澄清、明确的技术、资信、管理和报价等问题,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补正和说明。
5.9.2投标人可对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和答复,但不得借以修改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内容。其记录经签字,作为投标书的补充,对投标单位具有约束力。 5.9.3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后,将各部分分值相加得到最终评分,然后将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评定的最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值。
5.9.4 业主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也不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
5.9.5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