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的概述
第一节 海洋法的概述
海洋是指海和洋的总称,指地球表面被海水覆盖的部分,其面积约占地球表面总面积的71%。海洋法(The Law of The Sea)是有关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指导各国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海洋法的发展历史久远,但近代意义是的海洋法是在独立国家出现并建立了真正的国际关系以后出现的。最初海洋就是一种共有物的状态
1493年,罗马教皇亚历山大第六为了确认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地理新发现,颁布两道谕旨,将太平洋上的一条子午线作为葡萄牙和西班牙两国在海洋实行控制权力的分界线,两国在各自的特别区内享有商业垄断权。--------海洋割据
1609年,著名的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论证海洋自由的理论,提出海洋既不能被占有,也不能因使用而罄竭,因而不能成为任何国家的所有物。
1618年,英国学者塞尔登发表《闭海论》,反对格老秀斯理论,认为英国君主有权占有围绕英国四周的海洋。1661年,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发表《西班牙辩论》,提出国家所拥有的领土主权及于它在海岸毗连的海,他将毗连的海称之为领水。
1702年,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发表《海洋领有论》,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并提出以“陆上国家的权力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来确定领海的宽度,这就是著名的“大炮射程论”(Doctrine of Cannon Range)。十七世纪,荷兰,法国一些国家实行大炮射程规则。到了十八世纪末,根据当时大炮的射程,提出了三海里为沿海国所控制的海
域的宽度,这一宽度为英,美等海洋国家接受,十九世纪,海洋法领海制逐渐被肯定下来,领海以外的公海自由原则得以确立。
------------------------------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领海制度与公海制度 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海洋法得到很大的发展。特别是194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成立,把海洋法作为它的编纂项目之一。1958年和1960年,第一次和第二次联合国联合国海洋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制定了四个公约,通称为《日内瓦海洋公约》。这四个公约分别是:《领海与毗连区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大陆架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the Convention on Fishing and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High Seas及《公海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在纽约召开,会议前后共开了9年,最终于1982年通过《海洋法公约》。但该公约一开始未能被多数发达国家所接受,特别是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部分的某些规定。为此,联合国经过努力,1994年7月28日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协定》于1996年7月28日生效。至2002年底,公约已获得140个国家和欧洲联盟的批准(中国于1996年加入该公约),《协定》已获得106个国家和欧洲联盟的批准。--------------综合性海洋法
《海洋法公约》及《协定》可以说是最具有权威的规定海洋法原则,规则和一般性法律文件,其内容是研究海洋法的基本依据。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等。本章将分别探讨上述海域范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国家在不同海域的权利和义务,及争端解决方法。
第二节 主权相关海域的法律制度 一、基线
为了确定沿海国家的领海和其它管辖海域的宽度,需要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称之为基线(Baseline)。基线就是划分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限。基线向内陆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一定范围的海域是领海。
在《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中,基线不仅成为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同时也成为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起算线。 基线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
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根据《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3条和《海洋法公约》第5条规定,当沿海国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下,基线的起算点为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是指在沿海国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海洋法公约》第7条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划定可采用连接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因此当沿海国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情况下,基线的起算点为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的确定可见于著名的案例“英挪渔业案”。国际法院在判决中确认,挪威所采
用的直线基线不与国际法相抵触,但同时要求,如果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作为起算点,
必须将其明示在海图中并对外公示。此后,直线基线被广泛采用,并为《领海与毗连区
公约》第4条和《海洋法公约》第7条所肯定。但是,两公约明确规定,在划定直线
基线时,不应在任何明显程度上偏离沿海国海岸的总体方向,且直线基线内的海域必
须充分的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并且一国不能使用直线基线将另一
国的领海同公海隔断。
特殊海岸地理的基线沿海岸的河口、海湾、海港和低潮高地在划定直线基线时应遵循
下列规则:
(1)河口的基线是河流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如果该河流是直接流入海洋的。
(2)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其基线则是连接这两个低潮标之间的封口线;如果超过24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
(3)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可作为直线基线的基点。 (4)低潮高地上如果筑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该高地可作为直线基线的起讫点。
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领海基线。1996年5月15日,我国公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 海湾基线
海湾是指海洋伸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7条和《海洋法公约》第10条规定了确定海湾的标准:以海湾湾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该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的面积,该水曲为海湾;相反,那些入口较宽而伸入陆地的海域面积较小的水曲,则不能视为海湾。
对于如何确定海湾基线,《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进一步规定,应当在海湾湾口划一条封口线,如果该封口线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这条封口线就是直线基线,该线所包围的朝陆地方向的水域为内水,向海方向的水域为领海;
如果海湾湾口的封口线的距离超过24海里,就在海湾内另划一条尽可能包围最大水域面积的24海里长度的封口线,该封口线为直线基线,该线所包围的朝陆地方向的水域为内水,向海方向的水域为领海。海湾其余没有被这条24海里封口线包围的水域由正常基线(低潮线)来划分内水和领海。
但是以上《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关于确定海湾基线的规定不适用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海湾是指海湾属于沿海一国,其湾口宽度远远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例如加拿大的哈德逊湾(湾口宽度为50海里),前苏联的大彼得湾(湾口宽度为120海里)。《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没有对历史性海湾的概念做出规定,对此,理论界有争议,各国实践也不一致,有些国家认为历史性海湾并没有得到其它国家的承认。但各国一般都承认,历史性海湾具备的条件是: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长时期内行使主权,并得到其他国家的默认。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关于确定海湾基线的规定同样不适用于那些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下沿海国家的海湾,一般认为这种海湾基线的确定由沿岸国家通过协议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