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安装工程投资1%以内的竣工验收费用。
第四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十七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应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不得调离。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以及概算或调整概算; (二)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投资计划等批复文件; (三)项目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四)招投标有关资料;
(五)工程方面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联系单; (六)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 (七)财务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组成。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有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宁波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宁波市财政出资额超过项目概算总投资1/3(含1/3)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宁波市财政出资额不到项目概算总投资1/3的或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第五十三条 对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审减的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属概算内投资部分,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按资金来源比例归还出资方。
财政部门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发生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应予以收缴;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补计、补缴;对工程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节余等应交财政资
金,建设单位应及时缴入国库。
第五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并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各地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全过程跟踪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概预算复审、施工合同协议审查、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年度财务审查、实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拨付项目的工程款审查等。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对建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监督,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对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加以纠正和改进。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凡违反财经法规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宁波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财政局印发的《宁波市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基[1998]398号)和《关于加强市级财政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甬财政基[1998]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