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代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对一楼大厅商场实行“统一管理、合作经营”的原则,与乙方以代销商品的形式合作经营。
2、合同期限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当年度管理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经营条件:
1、乙方在进场前必须提供下列等按国家相关规定之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均有当年的有效年检记录)复印件; 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法人代表及业务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所提供产品的品牌应为高档国际知名品牌,不得与其他承租商代理的品牌相同,必须向甲方提供所代理品牌的资质证明、经销授权书或销售委托书原件。 3、乙方所销售的产品必须为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可在市场公开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同类商品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凡因商品的质量及产权问题引发的法律问题、宾客投诉索赔或行政机关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及处理以上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乙方应承担顾客在商品无人为损坏情况下要求退换商品的责任。如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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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在甲方商场内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如出现高于市场零售价商品,或未按时提供甲方货源,首次处罚1000元,重复出现类似情况,视同乙方违约行为则按本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处理。
6、甲方可根据季节变化及顾客需要来增加、减少或变更所指定商品品牌及种类,并统一调整各商品陈列展位,乙方不得干予否则视同违规行为处理。 7、乙方需遵守甲方的统一经营让利折扣九五折,遇大型活动时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的甲方经营政策,并承担让利折扣部分。 三、结算办法:
1、甲方按照乙方销售的单一商品零售价营业额的 %收取手续费品种如下 。凡销售下列品牌产品 ,并且该品牌单件商品的零售价均在1000元以上则手续费按 %提成。 2、甲方为乙方提供对客零售的商品销售发票。
3、甲方每月按照实际销售商品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与乙方结算,结算时间为次月12日——15日,乙方为甲方开具商品零售发票后,甲方以转帐支票方式进行结算。
4、乙方对于甲方内部招待商品的销售价格服装类不得高于其零售价的六五折、其他类商品不得高于其零售价的六折,并为甲方提供商品销售发票。 5、如有单位及团队等大众客户购买代销商品,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违约责任:
1、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除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应严格遵守大厦的一切规章制度,一旦违反有关条例甲方有权取消其经销权即终止代销合同。
2、甲方在乙方无违反合同条款事宜时,不得在合同期内将其经营权转让给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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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根据经营需要增加或更改商品品牌,必须事先与甲方进行协商,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如因乙方擅自增加或更改商品品牌引起纠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终止代销合同。
5、除甲方内招统一拿货外,乙方不得对甲方的任何员工或个人提供私下拿货的服务,甲方也将加强对员工自律性的管理。
6、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而终止合同时,甲方不退还当年度管理费用。
五、本合同在规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续签代销合同。
六、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终止合同时,乙方应于合同期满之日或接甲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天内,负责将所陈列的商品撤离,并不得破坏专柜的设施或恢复柜位原状,如逾期未履行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物品若因此而遗失或损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双方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武汉市仲裁机构或武汉市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方 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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