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概念
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几乎时时处处与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对合同的知识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对合同法的内容知悉有多少,我们都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一个缺陷的合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所适从;一个无效的合同,有可能为我们留下无法挽回的损失。
说道这里呢,可能有的听众朋友会说了,啊呀,我平时都接触不到合同啊,除了买车 买房 买保险的让我在合同上签过字以外,好像就再也没有接触过合同了。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合同最广泛的、无处不在的。《合同法》所调整的是合同关系,并不是单纯的书面合同,而我们老百姓通常概念上会以为只有书面合同,当事双方签字盖章的,才叫做合同。事实上,除此之外,口头达成,实践履行的,即使没有书面合同,都可以成立合同法所保护,调整的合同法律关系。
我们经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没盖印章,写错单价就开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没有合同,不断供货,到最后发现对方债台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没有注意对方的\皮包公司\,给对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销或赚钱,匆匆签约,上当受骗。为此,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内容和掌握合同法律。
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通俗地说又称协议、协约、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确认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叫合同。
那么三人或者更多人能否签订合同?显然是可以,村里,张三向李四借钱,王五拍拍胸脯说,没事,我给你作担保。于是张三便写了借条,某年某月某日,张三向李四借到了1万元,1个月后归还。王五在后面写上,本人王五愿意为张三做担保,张三若不能按时还钱,由本人王五归还给李四。
回到刚才的案例,倘若张三,李四,王五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里乡亲,平时也都合得来,张三向李四借钱的时候,李四说,啊呀,老张啊,借条就不用写了,我相信你。那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呢?答案是肯定的。若张三违约,王五张三都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合同的特征
第一,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平等主体,能够有资格订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公民个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法人,还有非法人组织,像合伙,像法人的分支机构,都能够订立合同。
一旦订立了合同,那么它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个人与政府机关之间,都是一视同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
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合同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
程,最后双方谈成了,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真实意思表示,这是第二个特点。
第三,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它有目的性。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3、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通俗来说就是合同指向的内容,如果是买卖合同那就是买卖的标的物,如果是劳务合同就是双方确定的劳动内容。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条款的审查与签订 (一)、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合同法》第 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3、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现金交易或交易额小[优缺点]。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如早上去粉店吃粉,你要求签书面合同。售货员会说你有精神病,它的优点是简单、方便、迅速。缺点是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
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明确合同含义,不可以模棱两可,或者有歧义 借款纠纷案 证 明
“借李四10万元,还欠款3万元。” 张三
06年8月2日 李四主张:还(huan)欠款3万元——尚欠7万元; 张三主张:还(hai)欠款3万元——尚欠3万元。 6、重点审查条款 (1)质量 (2)价款
(3)履行期限[----后**日内支付]
(3)违约责任约定一定数量或一定计算方法(避免设而不定); (4)争议解决方式[调解、诉讼、仲裁]。
《民诉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时间
(1)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原则规定。有些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生效要件,这里不多赘述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
的设立合同要经过招商局批准。这里的法律、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过去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租赁房屋要办理登记手续,这样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条件成就时生效,有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4)期限界至时合同生效,即附期限的合同,有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2、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与合同没有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无效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5种:
第一、 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回到我们开始时候的案例,张三欠李四本来10万元,李四对方委托黑社会收债,一年的利息是10万,逼迫其写了一份还款协议,并以此起诉。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甚至视情况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好,还是刚才张三李四王五他们3个小年轻,这回李四没有找黑社会,几天之后,借款期限到了张三如约把10万元还给了李四,这时候李四说,王五不是给你担保吗?到时候我就说你钱没还,让他再还10万,咱们一人一半,反正王五是土豪,这点钱对他小意思。张三欣然应允。这就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补充一下的是,王五有么有救济途径呢?事实上即便王五替张三偿还借款,王五可以向张三追偿。因为王五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有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躲避债务,将优良资产低价卖给有利益关系的个人与单位,然后破产。请债权人吃吨饭,清偿比例为零。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即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如牟取暴利、滥用权力、不正当竞争。具体案例为:如非典时期高价药品的买卖、欠赌债的协议等。 第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可撤销的合同
它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由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行使撤消权,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它有三种类型:
第一 重大误解的合同,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如他人送一只金牛给你,你误认为是镀金的,将其按废铜低价卖给他人。 第二 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一般是在一方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如某人家装修时买一块装饰板,说要400多元,还价为380元,后来发现50元就能买到。依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
第三 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前面已讲。这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
利益的,即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使他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作出的行为。如某处遭水灾,一些人趁机高价售矿泉水。
上述撤销权的行使人为重大误解合同中的误解人,显失公平合同中的受害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的受害人。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须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一、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三、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 第四、不再履行。
第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是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折价补偿,
如财产已灭失无法返还,或者财产已被使用几年等。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六、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9、签字盖章的学问:顶格签字;重要合同加盖骑缝章。 10、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合同的履约管理 1、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
(1)变更:《合同法》77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解除: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三种。 法定解除[94条]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界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月饼的企业,必须在中秋节前交付月饼商场]
F、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