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 隔振对象经隔振后的最大振动值,不应大于容许振动值。
3.5.5 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并提交隔振计算书。
3.6
施工、检测与验收
3.6.1 声学工程应选择具有声学工程施工经验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3.6.2 施工单位应编制声学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增设声学专业技术审核。
3.6.3 声学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声学功能要求进行中间声学测试、竣工声学检测。
3.6.4 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各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等指标。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3.6.5 竣工声学检测应由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并将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3.6.6 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设计说明、计算书、竣工图纸、声学材料的声学性能有效检测报告,竣工声学检测报告等内容。
4 建筑光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1 光环境应包括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
4.1.2 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均应满足视觉要求,其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4.1.3 对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光环境设计计算。
4.1.4 光环境设施的安装应安全可靠;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4.2
建筑采光设计
4.2.1 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合理确定窗地面积比。
4.2.2 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其分级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场所参考平面上的采光标准值
侧面采光 采光等级 Ⅰ Ⅱ Ⅲ Ⅳ Ⅴ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 室内天然光照度 采光系数 室内天然光照度 标准值(%) 标准值(lx) 标准值(%) 标准值(lx) 5 4 3 2 1 750 600 450 300 150 5 3 2 1 0.5 750 450 300 150 75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按本规范第4.2.3
条的规定进行修正。
4.2.3 光气候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所在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
表4.2.3规定的相应地区的光气候系数。
表4.2.3 光气候系数
光气候区 光气候系数K 室外设计照度(lx)
I 0.85 18000 II 0.90 16500 III 1.00 15000 IV 1.10 13500 V 1.20 12000 4.2.4 采光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应满足IV级要求; 2 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应满足III级要求。
4.2.5 采光均匀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4; 2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
4.2.6 室内饰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满足表4.2.6的规定;
表4.2.6 反射比
表面名称 顶 棚 墙 面 地 面 反射比 0.6~0.9 0.3~0.8 0.1~0.5 2 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料。
4.2.7 视觉识别作业场所应有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4.2.8 对光敏感展品的展厅内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措施。
4.2.9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
4.2.10 建筑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日照要求的场所应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2 建筑轮廓尺寸、布局和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4.2.11 玻璃幕墙反射光的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2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窗台面上玻璃幕墙反射光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3 设置玻璃幕墙时,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内,行车距离100m 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4.3 照明设计
4.3.1 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合理确定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4.3.2 人工照明设计照度标准值应按1 lx、2 lx、3 lx、5 lx、10 lx、15 lx、20 lx、30 lx、50 lx、75 lx、100 lx、150 lx、200 lx、300 lx、500 lx、750 lx、1000 lx、1500 lx、2000 lx分级。 4.3.3 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2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3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4.3.4 特定场所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爆炸性的危险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
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3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选用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4 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避免由于灯具高温引起的安全隐患。 4.3.5 工作场所人工照明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6;
2 教室书写板应设局部照明,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3 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4 化验室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5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50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4.3.6 眩光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2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90°范围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6 的规定。
表4.3.6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cd/m2) 屏幕分类 亮背景暗字体或图像 暗背景亮字体或图像
屏幕亮度大于200 cd/m 3000 1500 2屏幕小于等于200 cd/m 1500 1000 24.3.7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色温不应高于5700K;
2 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 SDCM; 3 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 4 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