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声环境
3.1 一般规定
3.1.1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语言清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民用建筑具有良好的声环境。
3.1.2 对室外声环境敏感的建筑应选择在适当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建设。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建筑所处位置的声环境进行调查与测定。
3.1.3 项目规划或建筑选址时其室外的环境振动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建筑室外环境振动限值
室外环境振动限值(铅垂向Z振级,dB)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0类 1类 2类 3类 4a类 4类 4b类
80 80 65 70 75 75 75 夜间 65 67 72 72 72 3.1.4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房间的使用功能 昼 间 睡眠 日常生活 阅读、学习、思考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 ≤45 ≤45 ≤40 ≤45 夜 间 ≤37 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 生产 ≤55 ≤85 注:1.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昼间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分别为:昼间,6:00~22:00时;夜间,22:00~6:00时;或者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2.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指标不适用于正有列车进出的轨道交通车站。
3.1.5 主要功能用房室内的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限值应符合表3.1.5-1规定;受振动源激励的室内结构声的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应符合表3.1.5-2规定。
表3.1.5-1 主要功能用房室内振动限值(1/3倍频带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dB)
1/3倍频带中心频率(Hz) 房间的使用功能 1 睡眠类用房 昼间 81 夜间 78 81 93 1.25 1.6 80 77 80 92 79 76 79 91 2 78 75 78 90 2.5 3.15 77 74 77 89 76 73 76 88 4 75 72 75 87 5 75 72 75 87 6.3 75 72 75 87 8 75 72 75 87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房 车间办公区 房间的使用功能 1/3倍频带中心频率(Hz) 10 12.5 16 睡眠类用房 昼间 77 79 76 79 91 81 78 81 93 20 83 80 83 95 25 31.5 40 85 82 85 97 87 84 87 99 89 86 89 50 91 88 91 63 93 90 93 80 95 92 95 夜间 74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77 房 车间办公区
89 101 103 105 107 表3.1.5-2 主要功能用房室内结构声限值(受到振动源激励时的倍频带声压级,dB)
倍频带中心频率(Hz) 房间的使用功能 31.5 睡眠类用房 昼间 79 63 63 125 52 250 44 500 38 夜间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房 72 79 55 63 43 52 35 44 29 38
3.2
隔声设计
3.2.1 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进行隔声设计并应根据房间外噪声的情况和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围护结构所需的隔声性能。
3.2.2 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进行隔声设计并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相邻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围护结构所需的隔声性能。
3.2.3 选择有隔声要求的建筑构件时,应依据准确、可靠的隔声性能数据判定所选择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
3.2.4 由龙骨及轻质薄板组成的轻质隔声构造,当采用两层或多层轻质薄板叠合时,轻质薄板应错缝设置。对由龙骨及轻质薄板组成的轻质隔声构造的缝隙,应采用填充嵌缝材料密封。
3.2.5 有隔声要求的房间,当房间内有吊顶时,房间的隔墙应做到吊顶以上至楼板底面或梁底面并密封。若吊顶的隔声性能不劣于隔墙的隔声性能,则房间的隔墙可以做到吊顶以上。
3.2.6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应设套管,管线与套管之间的缝隙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3.2.7 有隔声要求的墙上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或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3.3 吸声设计
3.3.1 对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广电建筑、会议建筑、影院建筑、机场和车站候车大厅、人员密集公共空间及工业厂房等有吸声处理声学要求的建筑空间,应进行吸声设计。
3.3.2 吸声设计的目标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进行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3.3.3 吸声设计应满足下列技术规定:
l 应根据建筑类型及其使用功能,制定声学指标; 2 应根据建筑的空间形式和声学指标,进行技术方案设计;
3 应综合声学要求、空间界面条件、装饰效果及声源特性布置吸声材料; 4 应依据建筑声学指标和材料声学性能,对建筑的混响时间或吸声降噪量进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
3.3.4 吸声材料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吸声材料应符合建筑声学指标的要求,且其声学性能指标数据应合法有效;
2 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环保、防水、防腐和装修效果等技术要求。
3.4
应采取消声措施。
消声设计
3.4.1 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发出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噪声允许值时,
3.4.2 消声设计应满足消声效果、压力损失和气流再生噪声要求,消声器用材应满足声学、卫生、防火、物理和化学性能稳定、防潮、便于清洁等要求。建筑设计应为消声器安装留出空间。
3.4.3 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消声器形式、数量及所需消声量应根据风机声功率、管道、空气流速、房间声学特性、室内允许噪声等计算确定,并应提供消声计算书。所选消声器应有证明其消声效果、压力损失值的有效文件。
3.4.4 通风、空调系统配套消声器的总压力损失应小于设计允许值。
3.4.5 通风、空调系统配套消声器中气流速度应根据部位进行控制,消声器再生噪声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3.5 隔振设计
3.5.1 噪声敏感建筑或设有对振动、噪声敏感用房的建筑物,当距建筑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当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本规范表3.1.3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用房采取隔振措施,使建成后建筑内的功能用房达到本规范表3.1.5-1和表3.1.5-2的室内振动和噪声限值的规定。
3.5.2 设于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内的高噪声设备及设备机房应集中布置并应自成一区;有睡眠要求的噪声敏感房间的邻室及其上下层楼板或屋面及房间外的吊顶内,应避免设置具有噪声和振动大的设备或设施。
3.5.3 对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的内部或与该建筑共同基础的室外设备或设施中,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基础及其连接管线应采取隔振措施。处理后,该建筑内主要用房室内振动应达到本规范表3.1.5-1的规定,结构声应达到本规范表3.1.5-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