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
细则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公发[2006]10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沪公发[2006]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本市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及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 / 3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
设施建设许可制度。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网点、自助网点和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新建、改建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新建、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有关公安处(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3-200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建立由各级治安管理部门的内保、技防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具有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2 / 3
专家组应当由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
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三章 方案审批
第五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
第六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审批表》,附件一),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二级(含)以上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安全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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