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重点: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提示2】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13个税目
特别注意: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四)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
(1)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五)印花税税收优惠
(六)印花税征收管理——缴纳方法: 1.自行贴花; 2.汇贴汇缴; 3.委托代征。 六、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7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 (三)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1.一般规定:销售数量;自用(非生产用)数量。 2.特殊规定:折算;扣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五)资源税的减免税
(六)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重点是纳税地点: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七、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转让中:转让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易出单选题、多选题)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关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五)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七)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重点是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
一、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二、税务登记
(一)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2.两个时间: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内容: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
重点:设立(开业)登记时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几个时间:
(二)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管理 3.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利——5项 四、纳税申报 五、税款征收措施 (一)主要措施——6项: 1.核定税额:6种情形;
2.滞纳金: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4.税收保全措施;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阻止出境。
(二)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注意选择题)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六、税务检查——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七、税务行政复议:
(一)受案范围:其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属于必经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形式 2.时间 3.生效
八、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九、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征管法中主要是行政责任。
包括对税务登记证的暂扣或者吊销,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等。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重点是:
1.不可更改项目——更改的票据无效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无效票据:
(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2.关于签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票据月、日填写要求: 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月) 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1-9、10、20、30日) 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日) 前加“壹” 日为其他(21-29,31日)
—— 4.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掌握)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1)一般存款账户;(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2个章:一是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种类(4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其他(3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的基本种类
开户审批方式
适用范围
①资金收付;②存款人的工
1.基本存款账户
核准制
资、奖金支取;③现金的支取
①存款人借款转存;②借款
2.一般存款账户
备案制
归还;③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④现金缴存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
3.专用存款账户(存款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QFII账户,开户核准制;其共15项: 他开户备案制
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4项不得支取现金。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不得存现;
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特别注意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5.临时存款账户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得提现,即“只收不付”。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
3.除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临时账户外,其他核准制开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四项:实名制管理、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对账管理
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三、银行卡结算
(一)基本分类——按照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划分
(二)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2.销户时: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1.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3.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