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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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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减免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7条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按行业划分了6类,共计60余条,按基础班要求。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重要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其他未提及的行业,确认会计收入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一般规定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特殊情况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特别关注】自2010年12月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7%、5%、1%。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

纳税人划分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1.居民纳税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纳税义务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提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三、税目——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具体项目共29项。 【其他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五)稿酬所得 【其他规定】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规定】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提示】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分别确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20%)。 五、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费用扣除的一般规定:

【关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额。 (二)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1.基本规定——限额扣除法,公益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列举项目——全额扣除法,下列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重点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六、应纳税额计算:

(一)各税目应纳税额计算——参考基础班讲义学习

应税项目 税 率 扣除标准 (1)2011年9月1日前月扣除2000元;9月1日起月扣除3500元(附加扣除月4800元) 工资、薪金所得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3)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般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该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0% 劳务报酬所得 【特殊】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20% 【特殊】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0% 20% 【特殊】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20% 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1】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 (见教材例题:例4-12) 【特殊2】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适用5%的税率;2008年10月9日起免税。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特殊】个人出租房屋: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出租住房10%)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二)特殊规定(12项) 七、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八、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6种情形); (二)纳税期限:一般都是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 一、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提示2】房产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提示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1】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也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2】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提示3】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8项.均为???之次月 二、契 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 “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重点: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三、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征收

税 目 计税单位 应纳税额 载客汽车、摩托车 每辆 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 净吨位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减半征收) (三)车船税税收优惠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经济法基础重点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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