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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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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重要考点 一、法和法律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一)途径的选择

(二)仲裁与诉讼关系: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 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六、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1)劳动争议的仲裁;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不实行地域管辖;也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l名仲裁员组成。 (五)仲裁协议

1.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3.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 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七、民事诉讼 (一)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9项(很重要)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 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判决和执行

1.判决:(1)开庭并公开;(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 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执行措施(9项) 八、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九、行政诉讼

1.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但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十、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特别关注: 责 任 1.民事责任 具体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处罚: 2.行政责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附加刑: 责任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1)法人;

(2)分支机构: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2个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

1.建立劳动关系:(1)时间:自用工之日起;(2)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要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要点2】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1个月内 处理规定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个月~1年 【注释】2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满1年 (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效力:

1.类型——3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性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重点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列举情形;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效力: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特别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一)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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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本章重要考点一、法和法律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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