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华旭教育周末超级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
1.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1)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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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八)运输案件的管辖
1.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运输侵权纠纷的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29条
3.没有被告住所管辖
(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31条
(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新增的管辖规定
1.公司诉讼管辖《民诉》第26条
(1)案件: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2)法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问题《民诉》第34条(1)适用案件:财产类①国内与涉外
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只能以书面合同形式
(3)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4)选择必须确定,并且必须惟一。既协议管辖,又协议仲裁,仲裁无效,但管辖会有效。(5)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应诉管辖《民诉》第127条(1)案件:无论什么案件均适用
①国内与涉外
②各类案件,包括财产与人身(2)条件:
①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本院原本没有管辖权②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3)例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十)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因密切联系而取得管辖权
(1)案件:财产权益纠纷,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条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3)牵连关系: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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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4)管辖法院: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1)案件类型: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2)违反后果: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除非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十一)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1)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不能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1)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
(2)共同管辖中,先立案的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关联知识:管辖权异议
1.提出异议主体:本案当事人。(1)通常为被告;
(2)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不能提出异议。2.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诉》第127条3.对异议的处理:
(1)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民诉》第127条
(2)逾期后果: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审查管辖权异议时原告撤诉: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十二)管辖权转移
1.具体情形《民诉》第38条(1)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2)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①确有必要
②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同时也转移了案件;(2)移送管辖:移送的只是案件,管辖权没有转移。
(十三)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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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1)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3)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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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
(一)证明对象
1.无需证明的事实
(1)无需要证据的事实范围:
证据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
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⑥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民诉》第69条
(2)②不能推翻,其他的事实,当事人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2.自认制度
(1)自认的概念:①诉讼中;②对事实的承认。(2)自认的方式:
①明确承认:
②默示承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③代理人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3)自认的效果:当事人免于举证。(4)自认的撤回:①撤回时间: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
②撤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5)自认的范围:掌握不能够自认及不构成自认的事实。①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自认。注意: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③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1.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通常的侵权案件:①受害方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②加害方证明免责事由。(2)《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侵权案件:①法条规定的事实由加害方证明;②其余由受害方证明。③无过错责任案件,加害方的过错,双方均不需要举证。《证据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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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通常的侵权案件双方的证明责任《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的特殊规定
受害方
受害方证明有侵权责任;①侵权行为;②损害结果;③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④加害方主观上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案件,不要求)
加害方
加害方证明有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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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以下案件,都按
照这种方式
(1)专利纠纷(2)高度危险作业(3)环境污染(4)搁置物、悬挂物(5)动物致害(6)产品责任(7)共同危险(8)医疗侵权
其余事实由受害方
证明
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受害人有故意
(1)有免责事由(2)无因果关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受害人有过错有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案件:(2)高度危险作业;(3)环境污染;(5)动物致害;(6)产品责任。(3)《侵权责任法》
①动物致害,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②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由患者证明。《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③建筑物限于脱落、坠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有无过错,注意倒塌是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86条
2.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规定》第5条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劳动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5条
(2)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
(三)证据的分类
1.证据的法定分类
(1)法定证据有八类:《民诉》第63条
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
(2)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①证据清单不是书证。
②证据分类看原始证据。如损坏的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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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关联知识: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1)未能成人可作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民诉》第72条(2)证人优先:律师作证人时,不能再作为诉讼代理人。2.出庭原因与费用垫付
(1)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2)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3)先行垫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3.证人不必出庭《民诉》第73条
(1)情形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替代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4)视听资料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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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视听资料的判断:高科技。
②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鉴定意见
====================================关联知识:
1.鉴定的启动《民诉》第76条(1)当事人申请鉴定
鉴定人产生方式:①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2)法院委托鉴定:依职权确定鉴定人2.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民诉》第77条(1)权利:
①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②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2)义务:
①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②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③出庭义务。
3.鉴定人必须出庭《民诉》第78条(1)原因:
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②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2)不出庭的后果
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②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4.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诉》第79条(1)法院通知:依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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