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很多家庭因为争财产而导致亲情破裂,妻离子散,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1
原 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 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xx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证据一)。x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产证号:××】(见证据二),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
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于xxx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见证据四)。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五月二十日 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2
原告:A,女, xx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 ;邮编:略
被告:B,男,xxx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 ;邮编:略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本案的《遗嘱》无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8382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继承纠纷案。本案的被继承人是R。R出生于xxxx年4月24日,死亡于xxxx年12月3日。R死亡时的户口登记地为:xx市xx新区x路y弄z号404室。
本案继承纠纷的争议的标的物是座落在xx市xx新区e路f弄g号1701室的房屋(下称系争房屋)。由于在R死亡时,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R,因此系争房屋应当是被继承人R死亡时遗留的遗产。 本案的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R生前既未结婚,又未生育过子女。被继承人R的父亲叫D,D生于xxxx年,死亡于xxxxx年。被继承人R的母亲叫M,生于xxxxxxxxx年12月5日,死亡于xxxx年3月21日。因为被继承人R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R死亡,因此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R的遗产将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D和M的生前,D和M共生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和R两人(其中,原告是姐姐,R是弟弟)。由于D和M只生育有两个子女,因此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应当是R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的被告B并不是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之所以要把B列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其支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是基于以下的四项事实:
(1)系争房屋已经由被告B一人继承。被告B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接受系争房屋这一遗产的。被告B有权接受遗赠的依据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且是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
书的《遗嘱》。这份代书遗嘱写道:\待我死亡后,上述房屋产权由B一人继承\根据代书遗嘱内容,\上述房屋\是指系争房
屋)。这一代书遗嘱所注明的年、月、日是xxxx年11月26日。这就是说,这一立遗嘱日离立遗嘱人的死亡才六天。至于R是否在代书遗嘱上签名,xx市xx公证处在立遗嘱人立遗嘱以后的第五天,同时,又是立遗嘱人死亡日的前二天,即xxxx年12月1日,才在其编号为(xxxx)沪浦证字第7210号《遗嘱公证书》(下称7210号公证书)上追认性地证明说:R\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但是却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关于遗赠的遗嘱。
(2)xxxx年2月8日,xx市xx公证处根据被告B的申请,又出具了其编号为(xxxx)沪浦字第384号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下称384号公证书)。384号公证书证明说:\根据R的意愿,R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由遗嘱受益人B一人继承\(根据384号公证书内容,\上述遗产\是指系争房屋)。在384号公证书上,xx市xx公证处还捏造事实说:本处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事实并非如此,原告是本案被继承人R的亲姐姐,被继承人R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从未接到过任何公证机构的要求核实的电话。
(3)依据384号公证书和被告B的申请,xxxx年3月15日,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了权利人为被告B的系争房屋的新的《xx市房地产权证》。
(4)xxxx年11月22日,被告B又把系争房屋出卖给案外人W。其房地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38200元。
基于以上的事实,原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理由如下:
(1)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或者,本案的遗嘱无效,那么被继承人R的遗产,包括系争房屋就可以由原告一人依法继承。
(2)本案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这份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书的《遗嘱》,不具备法定的代书遗嘱的一切形式要件。对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然而,本案的《遗嘱》却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签名,而只有遗嘱人签名的打印件,以致这份打印的《遗嘱》,究竟是由谁代书的,由谁见证的,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说,他们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了。面对这样的一份代书遗嘱,谁敢确认其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是真实的。
对本案《遗嘱》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公证机构虽然出具了一份《遗嘱公证书》予以证明,但是这份《遗嘱公证书》又有什么证明作用呢?不要说,它仅仅是一份独立于《遗嘱》的文件,也不要说,这份公证文件晚于《遗嘱》整整五天,就是在这份迟到的独立的公证文件上,公证机构也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遗嘱,更没有遗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