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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以来老干部工作政策学习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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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指导、监督评议、考核表彰。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分类指导,营造舆论氛围。

六、《关于重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有关文件及规定的通知》(青组老〔2011〕8号) (2011年8月)

此文件是针对中组发〔2008〕10号文件、中组发〔2006〕12号文件、青办发〔2006〕53号文件和组通字〔1999〕31号文件,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两项建设”中相关政策规定的重申。

七、省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老干部)大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7〕3号) (2007年1月)

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摘要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老干部)大学工作的意义。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老干部)大学是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满足老干部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载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干部、凝聚老干部的重要桥梁,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在思想文化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阵地,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把老干部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推进先进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统一部署,共同推进。

(二)进一步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大投入,使活动学习场所条件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广大老同志的需求。

(三)努力提高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老干部)大学工作水平。要认真研究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老干部)大学工作的规律,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经验,积极探索办好老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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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活动中心、老年(老干部)大学的途径和方法,增强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老干部)大学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积极开展适合老干部特点的、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老干部)大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先进文化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老干部)大学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共同关心与推进老干部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的工作格局。

八、《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青组老〔2007〕18号) (2007年8月)

从2007年8月1日起,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40元。

九、《关于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青老发〔2007〕61号) (2007年9月)

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外,还应包括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享受的护理费、交通费和书报费除外)。

十、《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青组老〔2008〕4号) (2008年8月) 从2008年1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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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 十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青老发〔2010〕2号) (2010年1月)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每人每月增加生活困难补助费80元。 十二、《关于增加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青老发〔2010〕125号) (2010年11月)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生活困难补助费30元。 十三、《关于增加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青老发〔2011〕144号) (2011年12月)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生活困难补助费55元。

现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为660元(含50元的医疗补助费)。 十四、《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青老发〔2011〕145号) (2011年12月)

从2012年1月1日起,省(部)级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由原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厅(局)级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由原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0元;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由原每人每年2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 十五、关于转发《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老发〔2011〕47号) (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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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是为贯彻落实组通字〔2011〕27号文件和组通字〔2011〕28号文件,给全省各地区各单位下发的通知。依据条件和要求,各单位进行了上报,我局会同省委组织进行了审查,并于2011年4月,对符合提高医疗待遇条件的离休干部上报了中组部。经中组部的最终审核,确定我省新增享受省长级医疗待遇的有5人、按首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的有10人、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的有10人,并从2011年5月起执行。

十六、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青组老〔2011〕5号) (2011年5月)

此文件是为贯彻落实组通字〔2011〕29号文件给全省各地区各单位下发的通知。目前全省离休干部已全部享受此项待遇。

西宁市贯彻中央老干部工作政策的相关文件提要

一、转发《关于加强厅级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办发〔2008〕87号) (2008年12月)

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摘要如下:

(一)根据中组发〔2008〕10号文件“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及厅级老干部“维持原管理体制不变”的意见,厅级老干部的工资、医疗、日常管理、丧葬事宜仍由四大班子各自负责管理。

(二)市老干部局按要求做好厅级老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工作

1、建立老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一是采取适合老干部特点的方式组织他们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他们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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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政治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二是为老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将机关大院老干部活动室交由市老干部局管理,并为厅级老干部增设活动项目,设立阅文室,制定阅文制度,配备相应设施。市委办公厅按规定配发文件,供老干部学习。

2、坚持通报情况和组织老干部参加有关活动。一是召开情况通报会;二是召开座谈会;三是组织原市级老领导参加考察省内、外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成就,省内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省外活动每三年组织一次;四是组织老干部参加省、市重要会议和重大庆典活动。

3、加强厅级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加强组织管理,保证活动经费。

4、建立慰问制度。一是春节期间采取组织召开老干部迎春茶话会、座谈会、文艺演出等形式对老干部进行慰问;二是“尔的节”期间对穆斯林厅级老干部逐户登门看望;三是及时看望因病住院的厅级老干部;四是对易地居住的厅级老干部采取寄发慰问信、慰问品、走访慰问的形式进行看望慰问;五是为80周岁厅级老干部开展祝寿活动;六是原厅级老干部去世后,组织部、老干部局领导前往参加吊唁等活动。

5、组织老干部发挥作用。

(三)加强对厅级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单位要把厅级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市委组织部要加强领导和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逐步实行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机制,加大对老干部工作领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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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以来老干部工作政策学习宣传提纲 

帮助指导、监督评议、考核表彰。(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分类指导,营造舆论氛围。六、《关于重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有关文件及规定的通知》(青组老〔2011〕8号)(2011年8月)此文件是针对中组发〔2008〕10号文件、中组发〔2006〕12号文件、青办发〔2006〕53号文件和组通字〔1999〕31号文件,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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