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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2009年修正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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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10〕661号

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2009年修正案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船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7号),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第MEPC.186(59)号和第MEPC.187(59)号决议通过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为做好《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的实施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I修正案的宣传工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广泛宣传附则I修正案的实施要求;各有关船公司应认真组织学习,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符合附则I修正案相关规定。 二、关于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

(一)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中国籍油船,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第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时持有经船籍港直属海事局批准的《过驳作业计划》,并换发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过驳作业计划》应参照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实践导则”进行编写,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应凭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过驳作业计划》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发。如果船舶在整个营运周期内不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可不配备《过驳作业计划》,但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始终保存在船。 (二)中国籍船舶申请《过驳作业计划》审批,应向船籍港直属海事局提交以下材料: 1. 船舶防污染文书申请书 2.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3. 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 4.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各直属海事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留存一份《过驳作业计划》归档。

(三)2012年4月1日起,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应至少在计划进行过驳作业的48小时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作业拟开始时间改变超过6小时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要求的各项材料以外,还应包括《防污公约》附则I第42.2条要求的各项信息。过驳作业应严格遵守《过驳作业计划》,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治污染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在《油类记录簿》和《过驳作业计划》相应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在船上保存三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四)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接受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国际航行油船上负责过驳作业总控制的人员还应按照《防污公约》附则I第41.4条要求,具备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实践导则”中要求的适任资格。

(五)本《通知》对“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提出的要求,不适用于船舶加装燃油作业和固定或移动式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设施(FPSO)、浮式储油装置(FSU)的油类过驳作业。

(六)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实践导则”,系指经修订的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 三、 关于残油的收集与处理

(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第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时,配备符合附则I第12.2条要求的残油(油泥)舱专用泵,并持有符合经MEPC 187(59)号决议修订的格式要求的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可延期一年执行。

(二)中国籍沿海航行和国际航行船舶应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第一次换新《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领符合经MEPC 187(59)号决议修订的格式要求的新版《油类记录簿》,并按新的作业条目和代码正确记录。

四、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照国际海事组织第MEPC 186(59)号、MEPC 187(59)号决议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适用船舶的检验和《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换发工作。为方便和简化手续,第MEPC 186(59)号决议与第MEPC 187(59)号决议要求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换发工作可合并进行。

五、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过驳作业计划》和海上货油过驳作业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督检查,包括《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和《油类记录簿》的换发情况、《油类记录簿》和《过驳作业计划》记录情况、残油(油泥)舱专用泵的配备和相关连接与布置情况、海上货油过驳作业的安全与防治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等。对不符合《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本《通知》要求的船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予以相应处理。 各单位在执行《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主题词:公约 实施 通知 抄送:中国船东协会

校对:徐石明

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2009年修正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0〕661号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2009年修正案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船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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