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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权使用费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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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权使用费的几点认识

崔振民1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现状,提出了作者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的理解,最后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权使用费合并统称矿权使用费。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S OME THOUGHTS ON MINERAL RESOURCE COMPENS ATION FEE

AND MINERAL RIGHTS USE FEE

Cui Zhenmin1 Wu Jiang2

(1.Chinese Academy of Land and Resource Economics·Beijing 101149 2.Hubei

Province Geology&Environment Chief Station ,Wuhan 430051)

Abstrac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 compensation fee and mineral rights use fee in our country is analyzed at first. Then the author’s comprehension on mineral resource compensation fee and mineral rights use fee is given. In the end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mineral resource compensation fee and mineral rights use fee should merge and the merger is called mineral rights use fee.

Keywords: mineral resource;mineral rights use fee;mineral resource compensation fee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在矿产资源税费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前者是矿产资源的实物性补偿收费,后者是矿权有偿取得性质的收费;两者看似相互独立,但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就此问题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现状

1、法律规定

1)矿产资源补偿费方面。1997年7月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提出: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2)矿权使用费方面。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首次提出了国家实行矿权有偿取得制度。1998年又出台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在这两个办法中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具体缴纳办法。2、目前学者的主要意见

一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收费低,没有反映矿产资源的本身价值,需提高收费标准。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最高为4%,最低为1%。对

1作者简介:崔振民(1972—),男,河北省迁安县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研究。

比国外发达国家近10%的征收率,我国资源补偿费确实很低,这是一个不争之实。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一个占地10平方公里的矿区即使按照最高标准计算每年缴纳的矿权使用费仅仅一万元,矿权使用费收费之

低是再明显不过的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收费过低导致的后果之一是矿权人不珍惜矿产资源,盲目追求产量,哪块好采采哪块,不好采的仍掉。为了杜绝这种浪费资源的现象必须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合并统称权利金。现行的资源税,按矿产品销售量普遍从量征收,已不再含有因矿床自然秉赋和区位差异而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含义,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这往往使国外矿业投资者困惑不解,已影响到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实行与国际接轨的权利金制度势在必行。笔者不赞成这种做法。这种合并是否有理姑且不论,单是合并后称为权利金,我想这让那些矿权人琢磨半天也不知所云为何物。其实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实物补偿付费,此名称通俗易懂应该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法是有不足之处,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但是也不至于连名称都照搬国外的吧。这只是笔者的一点浅见。

三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看作是对地勘单位的劳动补偿,因此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勘查。但是这种观点混淆了补偿费的性质和补偿费使用的客观效果,二者不是一回事,就普遍意义上说也没有必然联系,不能由其使用效果推断其性质。国家以所有者身份获得的矿产资源收益,又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用于财政支付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这一行为是特殊情况,并非一般的规律,即并不是任何的所有者都一定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也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这样使用补偿费性质的财政收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与矿权使用费的理解

1、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产,使用和开发这种资源,必须向其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所有者权益在经济上就难以实现,这是我们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性质的基本前提。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实质上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国家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特殊地位,向开发和使用矿产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从而保证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由此可见,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权使用费的几点认识

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权使用费的几点认识崔振民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现状,提出了作者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的理解,最后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权使用费合并统称矿权使用费。关键词:矿产资源;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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