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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方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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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德”不仅仅是品德,还同时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智”也不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同样不仅仅讲体格、体能和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

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将促进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教育方针

国家对民办教育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前边八个字是鼓励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后边八个字是对民办教育的引导和管理。近两年来关于民办教育的文件主要有: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在会上江泽民、朱基、李岚清的讲话,2001年《全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等。国家对民办教育鼓励、支持的方针政策主要有:

1.要进一步改变政府包办教育的状况,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步伐。

2.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学生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和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3.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条件的也可以举办普通高等教育。

4.保证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 5.高等教育机构依法自行颁发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结业证书,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举办的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6.新建扩建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政府可以无偿提供办学用地,免收校舍配套费用。 7.严格审计制度。

8.发展民办教育要防止一哄而起,要健康、有序地进行。 9.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教育评估、督导、检查体系和制度,以确保办学质量和水平。

10.民办学校也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以上这些方针政策是民办教育立法的政策基础和法律内容的重要依据。

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引导和管理,目的是要使民办教育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发展,通过引导管理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政府的引导体现了政府在发展教育,特别是发展民办教育上的意图。 这种引导主要是政策的引导,比如,民办教育办什么类型、什么层次的民办学校,办多大规模的学校,在什么地方办学为好,等等。同时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必须依法,不能带有任何的主观性、随意性、盲目性。“依法管理”主要的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以及将要制定的有关《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法规进行管理。

另外还有教育方面及与民办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价格法》、等法律,还有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对这些法规、规章应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检查是否有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不一致的地方,要尽快进行调整,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方针是

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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