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 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贵州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根据贵州省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项目。
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指通过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工人劳动环境,实现减员增效。
露天煤矿机械化改造,指钻爆、采装、运输、排土和卸煤等环节采用机械化装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开采工作面作业人员、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露天煤矿智能化升级,指以安全、高效、环保、健康为目标,运用先进的测控、信息和通信技术,建设包括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煤矿信息管理平台在内的煤矿综合信息化管控平台,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处理,实现智能感知、信息融合、数据挖掘和决策支持。
第三条 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需坚持技术可行、
安全可靠、 经济合理、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露天煤矿钻爆采装设备需根据煤矿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开采工艺和采场生产能力等综合确定,应满足设备生产能力、性能配套、设备几何关系与空间位置配套等要求。
(一)钻机。中等硬度以上的煤层和岩层宜采用合适的穿孔设备,进行穿孔爆破。钻机类型应根据岩层硬度、台阶高度及爆破孔径等因素选择。硬岩层宜选用牙轮钻机,中硬岩层宜选用牙轮和潜孔钻机,软岩层宜选用回转钻机。
(二)挖掘机。
单斗挖掘机,在表土和不需要爆破的软岩,台阶高度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在需要爆破的岩层,台阶高度不应超过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采用多排孔爆破或爆破后岩块较大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轮斗挖掘机,采用垂直切片时,选采厚度宜大于斗轮直径的0.4倍;采用水平切片时,选采厚度宜大于斗轮直径的0.3倍。
(三)拉斗铲。拉斗铲不宜进行上挖作业。必要时,上挖台阶高度不宜超过拉斗铲导缆孔的高度。拉斗铲倒推的工作线长度应根据工作线推进强度、设备作业安全距离、运煤通道设置,以及穿孔、爆破、采掘作业区段长度等需要确定。拉斗铲采掘带宽
度应根据岩性、台阶高度、拉斗铲线性参数并结合煤层厚度确定。
第五条 运输设备应满足设备生产能力和性能配套要求,根据地理特征、开采工艺、开采规模和采场生产能力等确定,主要包括:胶带运输机、破碎机、卡车或其他运输机械设备等,应满足以下对应要求。
(一)胶带输送机。运输能力不小于斗轮挖掘机生产能力的1.0~1.2倍,且胶带输送机的结构、铺设长度、卸载方式应与装载对象相匹配,宜具备遥控、多机协同、运行工况监测和上传信号等功能。
(二)破碎机。煤质中硬度以上的厚煤层宜配套破碎机,选用大通过量、宽入料口破碎机,破碎能力不低于给料机生产能力,具有出料粒度调整、运行状态监测控制和上传信号等功能。
(三)卡车。运输能力与单斗挖掘机选型相匹配,宜按卡车载重与单斗挖掘机勺都装载量的比例为3:1~6:1,具有实时定位、运行工况监测和上传信号等功能。
第六条 排土和卸煤设备根据开采工艺、场地选择、采场距离和采场生产能力等确定。排土和卸煤系统应使用推土机、排土机或其他机械化设备,设备满足生产能力和性能配套要求。
第七条 露天煤矿智能化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需加强包括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煤矿信息管理平台、传输网络、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