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办公效率,保证用车的计划性,现对销售部车辆使用做如下管理规定:
1.各科的业务用车要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计划科请示部领导后,根据实际情况及业务的轻重缓急进行派车。
2.业务用车范围控制在XXX等 300 公里以内地区,其他区域用车可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后另行安排。
3.业务用车费用要合理控制,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
4.车辆的维修及保养要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如外地出差,需电话请示,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决不允许“先斩后奏”。 《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作为报账审核必不可少的依据,由计划科会计统一管理。
5.销售部车辆使用由计划科统一管理,不允许私自出车或无请示出车,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 元的扣罚,同时计划科科长负管理责任,处以 200 元的扣罚。
6.销售部司机因故不在岗位必须提前请假,如计划科派车,司机不在岗位影响正常业务用车,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 元的扣罚,同时计划科科长负管理责任,处以 200 元的扣罚。
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与该规定相悖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章 销售部蓬布支架返还考核管理规定
为加强蓬布、支架管理,确保蓬布支架的及时返还及火车发运的正常运行,现对蓬布支架返还作如下管理规定:业务人员负责现在自己所辖区域内(2007 年 1 月份以后)客户的蓬布、支架的返还。
当月发出的蓬布和支架未按规定的返还期内返回的,按返还率进行考核,返还率为当月蓬布和支架返还数与本月发出数的比值。90%以上暂不扣罚。90%以下—80%以上扣罚 100 元;80%以下—70%以上扣罚 200 元;70%以下-60%以上扣罚 300 元;60%以下-50%以上扣罚 400 元 ;50%以下扣罚 500 元。超过 100%以上按原扣罚比例返还。
返还期的规定:本月发出数在 5 车(含 5 车)以下的蓬布支架返回期在第三个月(即两个月返还期)进行考核;本月发出 5 车以上的次月必须返回(即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