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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实务 法制类消息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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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类消息改写

写作要点

法制类新闻的写作,因为是有明确案情,消息先介绍案件内容和相关背景,最后补充专业人士观点。案件新闻写作大致可以沿用这个结构。

写作材料

改写成一篇600字左右的消息。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绵延了十余年的南北稻香村之争再起波澜。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稻”)与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苏稻”)相继在各自属地法院的诉讼案件中获胜,将旷日持久的“南北稻香村之争”再度吸进大众的眼球。

自2006年以来,“北稻”和“苏稻”之间的诉讼不断,随着电商平台销售比重的逐年上升,南北稻香村的矛盾更是被进一步激化,并蔓延至电商领域。“苏稻”和“北稻”,到底谁才能成为最终的赢家?

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下达的一份关于“苏稻”诉“北稻”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的判决书中宣布,“北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稻”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北稻”相关负责人也给北京晨报记者出示了一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苏稻”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棕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

的文字标识,停止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稻香村 DAOXIANGCUN SINCE173及图”标识;停止在天猫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京东商城和我买网等电商平台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粽子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销售月饼、糕点等商品的图标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同时,“苏稻”还要赔偿“北稻”约2987.39万元的经济损失。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指出,目前这两起诉讼都是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如果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北京稻香村或苏州稻香村都可以提起上诉,终审以后可以去申请执行。如果被判定侵权的话,侵权人还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邱宝昌指出,考虑到南北稻香村的历史形成,包括企业使用在先的情况,如果双方最终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共同使用商标,避免纠纷,对双方均是个好事。

一个商标之争,却出现两起不同属地、不同结果的判决,这只是12年来南北稻香村关于商标之争的“冰山一角”。

自2006年以来,“北稻”和“苏稻”之间的诉讼不断。2006年,“苏稻”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北稻”提出异议。2013年,双方上演“稻香村”商标争夺战,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2014年,“苏稻”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被法院终裁“不予注册”。一直到今年,南北两家“稻香村”为了“谁是真正的老字号”已经争了12年,至今未果。

有资料显示,稻香村于1773年起源于苏州,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1895年,北京稻香村在北京前门外观音寺开业,开始为老北京人所熟知。在2004年之前,苏州稻香村主要分布在苏州等南方市场,北京稻香村则扎根北京等北方市场,双方由于地域分割,并没有太多的交集。但自“苏稻”北上扩张之后,双方的矛盾开始凸显。

随着电商平台销售比重的逐年上升,南北稻香村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开始从线下蔓延至线上。

由于“苏稻”进驻天猫、京东等电商较早,一度出现输入“稻香村”关键词就直接跳转到“苏稻”页面的情况。随后,“北稻”也越来越重视线上渠道的经营,导致双方的官司开始蔓延至电商平台的商标使用领域。

2017年9月22日,“苏稻”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停止在电商平台使用“稻香村”标识。但在4天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解除了由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保全裁定。“电商消费占据了整个集团销售的近四成左右,这个事情对苏州稻香村电商的销售影响非常大”,“苏稻”相关负责人曾向北京晨报记者透露,“苏稻”部分产品被电商平台强制下架,遭受了巨大损失。

南北稻香村在电商平台的商标大战仍在升级,短时间内还看不到谁能成为最后的赢家。“北稻”相关负责人对北京晨报记者表示,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还包括: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产品为“北京特产”等行为。

写作范文

主标题:南北稻香村商标战各胜一场 副标题:律师:协商和解对双方均是好事

本报讯(记者XXX)南北稻香村对于“稻香村”商标的争夺已进行了几个来回。10月12日,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案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苏州稻香村在一审中获得胜诉,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

“稻香村”标识,并赔偿苏稻115万元。而此前不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类似的案件做出几乎相反的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显示,“苏稻”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并赔偿“北稻”2987.39万。

资料显示,稻香村于1773年起源于苏州,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1895年,北京稻香村在北京前门外观音寺开业,开始为老北京人所熟知。由于“苏稻”北上扩张,双方的矛盾开始凸显。2013年,双方上演“稻香村”商标争夺战,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2014年,“苏稻”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被法院终裁“不予注册”。到今年,南北两家“稻香村”为了“谁是真正的老字号”已经争了12年,至今未果。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指出,目前这两起诉讼都是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如果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北京稻香村或苏州稻香村都可以提起上诉,终审以后可以去申请执行。如果被判定侵权的话,侵权人还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邱宝昌指出,考虑到南北稻香村的历史形成,包括企业使用在先的情况,如果双方最终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共同使用商标,避免纠纷,对双方均是个好事。

同学改写的易错点

一个商标 两起判决 南北稻香村之争在起波澜(单一标题)

两起判决改成两种判决更精准。在起波澜应该是再起波澜。

北京晨报讯 近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稻”)与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苏稻”)关于“稻香村”商标之争再起波澜,双方相继在各自属地法院的诉讼案件中获胜。一个商标之争,却出现两起不同属

地、不同结果的判决,这只是12年来南北稻香村关于商标之争的“冰山一角”。(最后的部分不是消息的行进风格,更加偏向长篇的通讯或者深度报道。)

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中宣布,禁止“北稻”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苏稻”115万元。而“北稻”相关负责人也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苏稻”也被禁止应使用(禁止应使用是什么意思?另外原文中的表述是“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北稻”约2987.39万元的经济损失。

自2006年以来,“北稻”和“苏稻”之间就诉讼不断。2013年,双方曾上演“稻香村”商标争夺战,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但一直到今年,南北两家“稻香村”为了“谁是真正的老字号”已经争了12年(这一句有什么转折关系?),至今未果。

而伴随着电商平台销售比重的逐年上升,南北稻香村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开始蔓延至电商平台的商标使用领域。曾在2017年9月22日,“苏稻”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停止在电商平台使用“稻香村”标识。“电商消费占据了整个集团销售的近四成左右,这个事情对苏州稻香村电商的销售影响非常大”,“苏稻”相关负责人曾向记者透露,“苏稻”部分产品被电商平台强制下架,遭受了巨大损失。

南北稻香村在电商平台的商标大战仍在升级,短时间内还看不到谁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一句可以去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指出,如果双方最终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共同使用商标,避免纠纷,对双方均是个好事。

点评:改写后语言不准确,有多余的连接词和段落。结构方面没有大的问题。

新闻实务 法制类消息改写

法制类消息改写写作要点法制类新闻的写作,因为是有明确案情,消息先介绍案件内容和相关背景,最后补充专业人士观点。案件新闻写作大致可以沿用这个结构。写作材料改写成一篇600字左右的消息。文章来源:北京晨报绵延了十余年的南北稻香村之争再起波澜。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稻”)与苏州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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