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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基本原则,TRIPS协议的特点) 贸易 技术转让:限制性商业条款 海外投资保证 多边投资担保 国际投资法 投资争端解决:重点是中心的管辖权 三、其他法 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 各种融资担保方式的特点 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法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任何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但是,各成员国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指定代理人等针对外国人的特殊规定可以成为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2)优先权原则。在优先权期限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 (3)临时性保护原则。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4)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①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②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2)自动保护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版权独立性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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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1) 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 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3)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①纳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未纳入)、《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条约》的实体性内容
②著作权:在《伯尔尼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A、保护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为保护客体; B、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③专利:在《巴黎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A、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B、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
④商标: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A、扩大客体范围:驰名商品商标——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B、权利内容:相对(同类)保护——绝对(跨类)保护
(二)国际投资法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包括禁止汇兑或拖延汇兑)、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不要求战争内乱一定发生在东道国)、政府违约险等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独立的国际法人):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险别基本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 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②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③ 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
(3)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约束力
(三)国际融资法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1)只向成员国政府机构发放贷款; (2)目的是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的失衡; (3)贷款额度与成员国认缴的份额成正比; 2、国际融资担保的特有方式
(1)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独立、连带保证(不是贸易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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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开证行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2)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3)浮动抵押: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四)国际税法 1、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
A、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等;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B、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征税 常设机构原则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制、抵免制(我国主要采用)、扣除制和减税制 3、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主要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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