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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申请 仲裁法律2002年双边安排 2008年双边安排 1998年最高法司法裁决依据 解释及2009年补充的认规定 可与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内地:被申请人住内地:申请人住所执行 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所地、经常居住地地、经常居住地或中院 和财产所在地中者被执行财产所在香港:高等法院 院; 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期限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 裁决生效后2年内 是否不能 能(仲裁地法院先 能同执行清偿) 时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申请 特别提示: 1、涉港澳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原则上都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各安排的规定不同(见上图)。 2、专属管辖对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影响 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的理由 3、司法协助中有关费用的问题 申请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应支付执行费用;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无须特别支付费用,但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之费用 4、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 向中国(大陆)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原则上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可拒绝;唯一的例外是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请求送达司法文书 5、对法院判决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救济 内地: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港澳: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6、一事再诉的问题 (1)人民法院已受理认可申请的,再诉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已确定不予认可民事判决的,申请人不得在提出认可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未申请认可外国或港澳台判决,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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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基础强化讲义(2014年) 惯例: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适用范围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法(买卖双 方) 公约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主要内容 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提单 一、国际货国际货物运货物的风险转移 物贸易法 输法(托承 收三方) 承运人责任 险别:承保范围 国际货物运 输保险(投 保被三方)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托收 国际贸易支 付方式(买信用证 卖双方和银 行之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注意:《2010年通则》和《2000年通则》没有相互替代关系,二者都属于有效状态,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 (1)基本特点 A、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B、 除了EXW和DDP,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2) FOB、CIF和CFR(装运合同) 区别: 术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CFR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 共同点: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 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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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3)两个新增贸易术语:DAP和DAT
①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到运合同) ②区别:DAP(运到)、DAT(运到+卸下)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公约适用范围 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 D、中国的保留 (a)对公约第11条关于合同书面以外的形式提出保留(该保留2013年1月已撤回); (b)对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公约适用提出保留(对公约允许转反致提出保留); (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时间:约定——合理时间 交货、交单 卖方义务 地点 担保 货物相符 权利担保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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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买方义务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 接收货物 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
★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
(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a)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 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 提单
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
(1)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
示)
不能转让
交付即转让 背书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A、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B、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C、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
A、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
B、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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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
(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3、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免责 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无过失免责 免责 责任期间 装到卸 接到交 责任限制 低 高 关于延迟责任 无规定 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关于实际承运人 无规定 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和活无规定 适用 牲畜 关于保函 无规定 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 1年 2年 ★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 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 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 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 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1、风险 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全部损失 2、损失 共同海损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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