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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 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2)海事关系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3)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 被请求保护地法 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 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 协议选择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 6、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1)婚姻关系法律适用: 结婚 程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实质要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 离婚 协议离婚:(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2)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财产关系:(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父母子女关系 (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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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外扶养、收养、监护法律适用 扶养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收养 条件和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 监护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7、继承关系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 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均可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遗产管理 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国际商事仲裁 (1)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2)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加入时的保留,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 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2、 管辖权: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专属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国法院管辖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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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司法管辖豁免:
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3、文书送达 (1)向外送达: ①国际条约; ②外交途径;
③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⑦公告(兜底方式,3个月); ⑧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但附英文或法文文本) 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4、域外取证 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
①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1997年参加《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
②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③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域外证据的证明:公证——认证;或者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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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一般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B、判决已生效力
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2)例外: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主要内容: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B、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域外送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 达途径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 (9种) 达人授权);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⑧公告(兜底方送达途式);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径的异要负责人 同 区际送(1)域外送达的9种途径中,④-⑨种途径也适用于向达途径港、澳、台的送达; (涉港(2)涉港、澳、台均可采用“委托送达”途径,但存在澳为7区别 种,涉(3)涉台送达还可采用“指定代收人”途径 台为8 种) 邮寄和公告的期限 域外送达和区际送达采用邮寄和公告方式的期限均为3个月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内地高院←→澳门内地高级人民法院高等法院 终审法院 ←→台湾地区有关内地最高法→香港内地最高法←→澳法院 高等法院 门终审法院 期限 2个月 2个月 2个月 3、认定送达的方式(涉外和区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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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送达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者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
(2)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3)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涉台还包括“向指定代收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4)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二)区际调取证据:只有涉澳有委托取证的安排,程序上与涉澳委托送达一致,但时间为3个月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法律2008年双边安排 2006年双边安排 1998年最高法司法判决依据 解释及2009年补充的认规定 可与认可具有书面管辖协议(1) 民商事判民商事判决 执行 与执的民商事判决 决; 行的(2)内地的劳动对象 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内地:被申请人住内地:申请人住所所地、经常居住地所地、经常居住地地、经常居住地或和财产所在地中和财产所在地中者被执行财产所在院; 院; 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依执行地法律规定 判决生效后2年内 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 是否能(分别执行的总不能(但可以向一 能同额不能超过判决数地法院申请认可的时向额) 同时,向另一地法两地院请求财产保全) 法院提出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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