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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基础强化讲义(2014年)
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包括 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公法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诈 欺、贿赂、强 迫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保留所涉规定改变相应条在两国之间视约条款 为不存在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接受保留国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1
适用条约规定 1 指南针门户网址:www.zhinanzhenedu.net 服务电话:
3、条约冲突的解决: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甲乙 、、后乙丙 约、、先 丙丁2 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 有效性解释; 第三方解释,中立;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 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 解释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5、条约的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6、多边条约的修正: (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 (宪法无统一规定)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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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二、国际法 律责任 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国际法律责任 包括明示和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 1、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3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与领土有关:继承 条约继承:约定 无约定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国家继承 财产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非条约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 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债务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注意:对新国家或对新政府的承认并不取决于承认主体的措辞,而是要看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如果被承认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立等,不管承认者的措辞如何,都属于对新国家的承认;反之,则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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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 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 联合国大会 选连任)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4 安理会(54,每3年(成立时11(15,大会和 (维护国际和一任,可以连块托管领土,安理会分别选平与安全;唯 任,简多) 先都已经独立举,均特别多一有权采取行 或自治,名存数获任,任期动的机构;表实亡) 9年,可连选 决制度) 连任) ★安理会(15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的表决制度: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 行为归因于国家 分类 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 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 违背国际义务 排除行为不当性 5、国际 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的形式 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主体扩大至个人 国际责任的发展 客体范围:绝对赔偿责任(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核污染) 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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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5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领土:构成、各部分的基本制度、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和限制 海洋法(水域和底土):构成、各部分界限和基本法律制度 三、国际法上 上覆空间的法律制度:内层空间和外层空间 的空间 国际环保法 (一)领土 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 恢复原状的维护) 内河 河流 界河: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 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领水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湖泊 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内海 海洋法详述 领土构成 领海 《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 民用航空法 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机 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 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 底土:完全主权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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