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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食品卫生
综 述
1991~1995年,扬州市各级卫生防疫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试行)》)及配套法规,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防止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用安全。依靠县(市、区)食品卫生监督体系、食品卫生管理网络及各有关部门,强化行业自身管理。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并组织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继续大力推行餐饮单位炊厨具不锈钢化,餐饮具消毒“洗消”一体化等,强化硬件设施建设。同时,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在市区开展良好生产工艺(GMP)和关键危险点分析控制(HACCP)卫生质量控制试点;逐步扩大食品卫生监测覆盖面,食品卫生监测种类从13类增加到21类。至2002年年底,市直奶制品、肉制品、酒类、糕点类及罐头等高危食品企业,已全部实行GMP、HACCP管理体系。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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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食品卫生执法主体明确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进行了相应的执法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有步骤地对食品市场进行整顿。2002年,熟食、乳制品、纯净水、肉制品和儿童食品的卫生合格率,与1995年相比,平均上升6个百分点,豆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卫生质量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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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食品卫生监督与管理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与管理
【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 1991~1995年,扬州市各级卫生防疫站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在所辖范围内进行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复核)和管理。发证对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零售业、饮食行业、集体食堂、街头摊贩及其它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1991年起,全市使用统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按照发证程序、标准,当年全市发放(复核)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建立卫生档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计33139家。
1995年10月《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后,扬州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主体,调整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1996年,根据《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扬州市卫生局修订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条件和程序,并向全社会公布。其后至2002年间,结合国家有关新颁卫生标准和扬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需要,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标准又进行多次修订、完善。1996年10月,根据扬州市政府要求,市区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列为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质量。1999年4月,根据江苏省卫生厅要求,下发《关于统一使用食品卫生许可项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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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用语和规范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的通知》,2000年12月、2001年8月和12月,扬州市卫生局对各县(市、区)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规范做法予以纠正。至2002年底,扬州市计发放(复核)食品卫生许可证24073家,建档24073家(表7-1)。扬州市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共1172户,其中食品生产企业76户,批发、零售业715户,饮食业139户,集体食堂189户,食品摊贩53户;食品行业从业人员87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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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 1991~2002年扬州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复核)情况
年份 发放 (复核) 食品生产食品批发饮食行业 企业(户) 零售(户) (户) 集体食堂
(个) 食品摊贩 (户) 其它 1991 33139 1992 36845 1993 35737 1994 34218 1995 36223 1996
34325
2820 19521 2720 21423 2458 18723 2159 18174 1886 20243 1810
19129
8622 1332 10731 1237 12399 1370 11231 1280 11549 1082 10775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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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475 410 324 207 216 439 935 386 1087 367
1503